辛龙到底有没有杀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通报了一起经最高检抗诉由无罪改判死缓的辛龙杀人案。通报一出即引起法律圈的一片质疑。

案件发生在2015年,至今已过去8年时间。辛龙是否杀人,已经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站在一般人的角度,大胆猜测被害人的确是被辛龙所害。否则最高检也不至于大费周折进行调查启动再审,而且还把其当作正面典型予以公布。

但从法律角度,本案再审及认定是一个错误示范,而这可能会影响到很多案件的处理。

除相对无罪外,法院认定无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据法律认定无罪(前提是事实已查清);二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第一种情形很好理解,也容易被公众接受。但是很多案件,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定案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即使感觉事儿就是这个人做的,也不能凭感觉定罪。这就是疑罪从无最直接的体现。

疑罪从无最轰动的案件当属美国辛普森杀人案。该案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被判无罪。所以,证据不足的无罪,可能是没有证据的无罪,也可能是程序错误导致证据被排除后的无罪。在我国,实体正义远超程序正义,可以设想如果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宣告无罪,法院要承担多大的压力,社会公众是否又能理解。

再说回辛龙案,最高检通报中有两处信息值得注意。一是两度出现“证据存在一定欠缺”;二是对现场足迹的会检“倾向性”认定是辛龙所留。把上述两个信息联系起来用四个字概括就是——证据不足。没有办法从证据上认定辛龙就是凶手,不能排除被害人是他人所杀的合理怀疑。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中最高检的做法、态度,可以反映出“疑罪从无”在实践中举步维艰的处境。如果仅凭内心确认就可以判定一个人有罪,很多冤案将再次出现。

为何大多数人都觉得有罪却不能因此判决,因为感觉有时候并不准确。呼格吉勒图、聂树斌、陈满、张氏叔侄等等,这些人在当时人眼中都是有巨大作案嫌疑,最可能成为凶手的人,但实际却都是“疑罪从无”未能有效落实的受害者。据统计,2014至2020年两高工作报告中,提及平反案件26件,涉及38人。这些,还只是平反案件中的一小部分。

“疑罪从无”也可能会导致错案,使一个真正的杀人犯逍遥法外,但它保护的是更多人的利益,使更多人不会因为“嫌疑”而丧失生命或失去自由。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是疑罪从无存在的最重要原因,也是其存在的最大意义。

辛龙案,可能不会存在“真凶出现”的情形,但如果疑罪从无形同虚设,谁能保证以后的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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