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政篇第二(3)

學《論語》爲政篇第二,第3章。

子曰:“道之以政,齊[1]之以刑,民免[2]而無恥[3]。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4]。”

【註釋】

[1]齊:整齊、約束。

[2]免:避免、躲避。

[3]恥:羞恥之心。

[4]格:有兩種解釋:一爲“至”;二爲“正”。

【譯文】

孔子說:“用法制去引導百姓,使用刑法來整頓他們,老百姓雖然免受刑法,卻失去了廉恥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導百姓,使用禮制去整頓百姓,百姓不僅會有羞恥之心,而且也會使人心歸正。”

【解讀】

單純地依法治國,百姓可能懼怕受刑罰而不去犯罪,但是並沒有真正意識到犯罪可恥。並且凡事以法爲定論,有些情況下難免缺少人情味。最合理最可行的辦法就是法德兼行,用道德教化百姓的同時又用法律威懾他們,讓他們從內心裏明白犯罪是可恥的,從而具備廉恥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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