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二十一)崔浩之亡

元嘉二十七年 450年

四月,魏司徒崔浩,自恃才略及魏主所寵任,專制朝權,嘗薦冀、定、相、幽、並五州之士數十人,皆起家為郡守。太守晃曰:「先徵之人,亦州郡之選也;在職已久,勤勞未答,宜先補郡縣,以新徵者代為郎吏。且守令治民,宜得更事者。」浩固爭而遣之。中書侍郎、領著作郎高允聞之,謂東宮博士管恬曰:「崔公其不免乎!苟遂其非而校勝於上,將何以堪之!」

魏主以浩監祕書事,使與高允等共撰《國記》,曰:「務從實錄。」著作令史閔湛、郗標,性巧佞,為浩所寵信。浩嘗注《易》及《論語》、《詩》、《書》,湛、標上疏言:「馬、鄭、王、賈不如浩之精微,乞收境內諸書,班浩所注,令天下習業。並求敕浩注《禮傳》,令後生得觀正義。」浩亦薦湛、標有著述才。湛、標又勸浩刊所撰《國史》於石,以彰直筆。高允聞之,謂著作郎宗欽曰:「湛、標所營,分寸之間,恐為崔門萬世之禍,吾徒亦無□類矣!」浩竟用湛、標議,刊石立於郊壇東,方百步,用功三百萬。浩書魏之先世,事皆詳實,列於衢路,往來見者鹹以為言。北人無不忿恚,相與譖浩於帝,以為暴揚國惡。帝大怒,使有司案浩及祕書郎吏等罪狀。

初,遼東公翟黑子有寵於帝,奉使幷州,受布千匹。事覺,黑子謀於高允曰:「主上問我,當以實告,為當諱之?」允曰:「公帷幄寵臣,有罪首實,庶或見原,不可重為欺罔也。」中書侍郎崔覽、公孫質曰:「若首實,罪不可測,不如諱之」黑子怨允曰:「君奈何誘人就死地!」入見帝,不以實對,帝怒,殺之。帝使允授太子經。及崔浩被收,太子召允至東宮,因留宿。明旦,與俱入朝,至宮門,謂允曰:「入見至尊,吾自導卿;脫至尊有問,但依吾語。」允曰:「為何等事也?」太子曰:「人自知之。」太子見帝言「高允小心真密旦微賤;制由崔浩,請赦其死。」帝召允,問曰:「《國書》皆浩所為乎?」對曰:「《太祖記》,前著作郎鄧淵所為;《先帝記》及《今記》,臣與浩共為之。然浩所領事多,總裁而已;至於著述,臣多於浩。」帝怒曰:「允罪甚於浩,何以得生!」太子懼,曰:「天威嚴重,允小臣,迷亂失次耳。臣向問,皆雲浩所為。」帝問允:「信如東官所言乎?」對曰:「臣罪當滅族,不敢虛妄。殿下以臣侍講日久,哀臣,欲丐其生耳,實不問臣,臣亦無此言,不敢迷亂。」帝顧謂太子曰:「直哉!此人情所難,而允能為之!臨死不易辭,信也:為臣不欺君,貞也。宜特除其罪以旌之。」遂赦之。

於是召浩前,臨詰之。浩惶惑不能對。允事事申明,皆有條理。帝命允為詔,誅浩及僚屬宗欽、段承根等,下至僮吏,凡百二十八人,皆夷五族;允持疑不為。帝頻使催切,允乞更一見,然後為詔。帝引使前,允曰:「浩之所坐,若更有餘釁,非臣敢知;若直以觸犯,罪不至死。」帝怒,命武士執允。太子為之拜請,帝意解,乃曰:「無斯人,當更有數千口死矣。」

六月,己亥,詔誅清河崔氏與浩同宗者無遠近,及浩姻家範陽盧氏、太原郭氏、河東柳氏,並夷其族,餘皆止誅其身。執浩置檻內,送城南,衛士數十人溲其上,呼聲嗷嗷,聞於行路。宗欽臨刑歎曰:「高允其殆聖乎!」

它日,太子讓允曰:「人亦當知機。吾欲為卿脫死,既聞端緒,而卿終不從,激怒帝如此。每念之,使人心悸。」允曰:「夫史者,所以記人主善惡,為將來勸戒,故人主有所畏忌,慎其舉措。崔浩孤負聖恩,以私慾沒其廉潔,愛憎蔽其公直,此浩之責也。至於書朝廷起居,言國家得失,此為史之大體,未為多違。臣與浩實同其事,死生榮辱,義無獨殊。誠荷殿下再造之慈,違心苟免,非臣所願也。」太子動容稱歎。允退,謂人曰:「我不奉東宮指導者,恐負翟黑子故也。」

初,冀州刺史崔賾,武城男崔模,與浩同宗而別族;浩常輕侮之,由是不睦。及浩誅,二家獨得免。賾,逞之子也。

辛丑,魏主北巡陰山。魏主既誅崔浩而悔之,會北部尚書宣城公李孝伯病篤,或傳已卒,魏主悼之曰:「李宣城可惜!」既而曰:「朕失言,崔司徒可惜,李宣城可哀!」孝伯,順之從父弟也,自浩之誅,軍國謀議皆出孝伯,寵眷亞於浩。

——《通鑑 宋紀七 太祖文帝中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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