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史》卷一古代哲学~第二篇/第十八章 柏拉图哲学中的知识与知觉3

要在这一反对知识等于知觉的论证里分辨清楚有哪些可以接受,而哪些必须加以拒绝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柏拉图所讨论的有三个相互联系者的问题:

一、知识就是知觉

二、人是万物的尺度。

三、一切事物都处于流变状态。

第一个问题,除了我们刚才所谈过的那最后一段话而外,几乎并没有怎么就其本身加以讨论过,这里说论证的是:  比较法、关于存在的知识以及对数的了解,这些对于知识来说都是最本质的东西,但是这些却不能包括在知觉之内,因为它们并不是通过任何感觉器官而产生的,关于这些我们下面所要谈的东西各有不同,让我们先从相似与不相似来开始。

假设有两片颜色,两者都是我正看到的,无论实际上它们相识与否,但它们都是就我而论所应该加以接受的,并且确乎不是作为一种“知觉”,而是作为一种“知觉判断”来接受的。我应该说知觉并不是知识而仅仅是所发生的某种事件,它同等的既属于物理世界又属于心理世界。我们很自然的像柏拉图那样,要把知觉想象为是知觉者与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我们说我看见一张桌子,但是这里的我和桌子乃是逻辑的构造。这里未经加工的事情的核心,只不过是某些片段的颜色而已。这些颜色是和触觉的影像结合在一起的,它们可以引起字句,并且可以成为记忆的来源被触觉影响所填充起来的知觉就变成了一个客体于是它就被我们认为是物理的。而被字句和记忆所填充起来的知觉就变成了一种知觉作用,它就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并被我们认为是心理的知觉,只是一次事件,既不真也不假。

但以字句所填充起来的知觉则是一个判断,可以有真或者假,这种判断我就称之为知觉判断。

知识就是知觉,这个命题的意义必须解释为知识就是直觉判断。它唯有以这种形式才可能在文法上是正确的

再回到相似与不相似的问题上来,当我同时知觉到两种颜色的时候,非常有可能它们的相识与不相识都是感觉与料的一部分,并且可以用知觉判断来加以肯定。柏拉图的论证是说我们并不具有可以知觉相似与不相似的感觉器官,这是忽视了大脑皮质,而认为一切感觉器官都必须是在身体的表面上。

把相似性与不相似性认为是包括在可能的知觉与料之内的论证如下:  假设我们看见了两片颜色 a与B,假设我们判断a与B相似,让我们再进一步像柏拉图那样的假设,这样的判断一般说来是正确的,而特殊说来,在我们所考察的情况中也是正确的,于是 a与B之间就一种相似的关系,而并不仅仅是从我们方面来断定相似与否时的一种判断。因为如果只有我们的判断,那它就会是一个任意的判断,而不可能有真或假的,既然它显然的可能有真或者假,所以相似性就存在于a与B之间,而不能仅是某种心理的东西,a与B相似这一判断之所以为真,乃是由于有一个事实,正像a是红的或者a是圆的这种判断是一样的,心灵对相似与否的知觉并不比心灵对颜色的知觉有着更多的关系。

我现在就来谈“存在”,这是柏拉图所极为强调的。他说关于声音和颜色,我们有一种思想可以同时包含这两者,那便是它们存在属于一切的事物,并且是心灵本身所能认知的那些事物之一,不达到存在就不可能达到真理。

这里我们所反驳柏拉图的论证与上面所反驳相似与不相似的论证是全然不同的,这里的论证是柏拉图关于存在所说的一切话都是坏文法,或者不如说是坏语法,这一点不仅与柏拉图的关系是重要的,而且对于其他的题目也是重要的。

假设你对一个小孩子说狮子是存在的,但麒麟并不存在,你可以把他带到动物园里去跟他说,瞧,这就是狮子,从而证明你那与狮子有关的论点,可是除非你是一个哲学家,否则你一定不会补充说“现在你可以看到那是存在的了”,但如果你是一个哲学家,并且真的补充说了这一点,那你就是在说着毫无意义的话。

说狮子存在,就是说有狮子,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合适的 X来说x是狮子是真的,但是我们却不能谈论一个合适的 X说它存在,我们只能把这个动词应用于一种完全的或不完全的描述。狮子是一个不完全的描述,因为它可以应用于许多的客体,这个动物园里的最大的狮子,这是完全的描述,因为它只能应用于一个客体。

现在假设我正在注视着一片鲜红,我可以说这是我现在的直觉,我也可以说我现在知觉存在,但是我一定不能说“这存在”。因为存在这个字,只有在用之于与一个名字相对立的一种描述时才是有意义的,这就把存在处理成是心灵在客体里所察觉到的事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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