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影响三代”应该改改了

我国对想要报考公务员、参军等人都要进行政审,政审中如果发现报考人的近亲属有犯罪记录,就不会录用这个人,这就是所谓的“一人犯罪影响三代”。今年,有政协委员提议取消这项限制,认为这对于报考者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这项制度目前看的确有其不合理之处,但如果取消则显得矫枉过正。

罪责自负,即应当由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株及他人。父母犯罪,子女不一定也会犯罪。如果因为父母的原因,导致子女丧失从事某种职业的机会,是一种变相的株连。另外,犯罪也要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因为过失犯罪使得子女受牵连,似乎并不十分合情。再者说,目前刑法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行为本身就是轻罪,比如帮信罪。如果不区分罪名、刑期一刀切,显得不那么合理。

但是,也不能忽视家庭环境对子女三观的影响,一个三观存在问题的人当然不适合掌握权力或任职某一岗位。目前来看,最优解应该是根据罪名、刑期、情节等因素,设置一个明确的“准入规则”。

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贪腐类犯罪,应当继续对其子女进行限制。对某些罪名,可不再进行限制,比如醉驾(危险驾驶罪其中一类情节)、交通肇事罪等。这些犯罪要么社会危害性较小,要么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可以放开限制。

从量刑角度考量,被判处缓刑一般都必须要具备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条件,也就是说其已完成教育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这类人的子女,应当给予其与他人平等的机会。

情节方面。累犯和再犯都表示犯罪人主观犯罪意愿强烈,较难教育改造。这种主观意愿,可能会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可以进行限制。也可以设定一定时间期限,比如十年内近亲属无犯罪记录的人可不限制,或者自出生后近亲属无犯罪记录的人不限制。

最后,不同的岗位对任职者的要求不同,不可能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但框架性的原则应当予以确定,然后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自由度。经过充分讨论确定的原则,就是最大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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