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

人類除了具備共同的基本人性,還有各種各樣的個性,善、惡、聰敏、愚昧、勤勞、懶惰、正直、奸滑、友善、殘暴,也有各種各樣的天賦能力,有的擅長文藝,有的擅長學術,有的擅長打仗權術,有的擅長占卜,等等,各種稟賦特點參雜配合存在於各種人身上,導致什麼人都有。各人都是可以自主發揮其能動性的主體,主體之間就會發生各種關係,有的體現出有愛互助,有的表現出衝突打鬥,各種矛盾糾紛產生之後,就需要解決。

社會中各種矛盾的解決,需要遵從一個原則,這就是公衆基礎上的共識。道德和法律,由此產生了。

道德

即相互對立又相互依靠的關係必然產生一些條件或要求,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應該自覺接受這些條件或要求。這些條件或要求應該具備這樣的特點: 一,個體必須接受,否則個體無法正常地存在;二,個體應該自覺接受,如果不自覺,可能會被他人拋棄;三,個體接受的直接結果是利他;四,利他的結果會導向利己;五,公認可接受的。

一,個體必須接受,否則個體無法正常地存在。在社會中,每個人都要存在,要在相互對立又相互依靠的關係狀態下存在,那麼,就必須適應這個關係狀態,否則無法存在。

二,個體應該自覺接受,如果不自覺,可能會被他人拋棄。既然相互對立又相互依靠的狀態是任何個體之間的關係之本質,那麼,個體爲了自己的存在,就應該自覺地去接受,否則,很容易成爲不受其他人歡迎的人。

三,個體接受這些要求的直接結果是利他。如果是利己,只會導致對抗,如果是利他,則會有相互依靠。相互依靠的本質決定這些可以被大家普遍接受的條件的導向必然只能是利他的。

四, 利他的結果會導向利己。普遍的利他,最後必然導致利己。當任何個體都接受這樣的條件而去施行直接利他的行爲後,個體又都會成爲利他的受益者。

五, 公認可接受的。相互對立又相互依靠的關係是任何個體之間,是整個人類社會中最普遍的本質關係,這個本質關係派生出的條件或要求也是普遍的。因此,利他的這個他,必須是普遍意義上的他,而不是有所指的某個人或某些人,即,必須是公認的,普遍的。

根據這五點,可以歸納出道德在倫理範疇的定義,就是個體通過公認的利他行爲來實現其存在所必需的利己之自律。

法律

如果個體爲了實現其個體的目的而故意去侵害他人,這樣的個體就威脅到其他人的存在,因此有必要通過公平的強制性的規則去限制這些個體,這就是法律。法律有三個要素:公平,強制性,集體性質。公平,就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執行必須一視同仁,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制性,就是被執行人只要被公平地確定爲違法,則將被沒有任何條件地接受法律的制裁。集體性,就是被公衆接受的公平的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需要通過集體性質的某種公權力組織來實現。

某些人爲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侵犯他人,違反了法律,更可怕的是某些人,利用所擁有的某種比較強大的力量而不顧法律地去隨意擴張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更更可怕的是,這樣的侵犯發生之後,他們依然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這樣的說法,不僅在理論上成立,在人類的現實中,其實就是自古至今一直存在的,反覆發生的。

根據法律需要集體性質的要素特點,法律能否被公平地制定和執行,關鍵取決於公權力的性質。如果公權力的性質所維護的是全體的利益,那麼,法律在現實上就可以被公平地制定和執行,如果所維護的只是統治階級的利益,那麼,在現實上,統治階級就的確可以逃脫法律的約束。

因此,在以維護全體利益的政治組織形成之前,法律的執行對象只有被統治階級,法律的公平性和強制性,也只被限定在被統治階級範圍,而統治階級,則完全根據自己的利益來制定和執行所謂的法律。因此,對於人類的整體來說,所謂公平的法律,只能出現在可以維護全體公衆利益的政治形態產生之後的時代,即,公權力所代表的是全體的利益而非部分人的利益的時代。在這個時代之前,所謂的法律,因爲無法實現公平的性質,因此,甚至可以被稱爲非法的法律。在這個時代之後,所謂的法律,則必須以實現全體公平爲前提和基礎。

根據前面章節的論證,可以明確只有全民共和的民主政體纔可以在理論上具備實現公權力的公平和公正的條件。而且,根據人類文明統一論的文明發展理論,全人類的政治文明的走向,雖然世界各國有不同的特色或具體方式,但是,民主,在現在的世界,已經成爲共同的政治文明的發展方向,即使在某些個人或家族獨裁性質的國家,統治者也不敢公開地反對民主,卻基本上都在標榜民主。因此,在這樣的現實中,人類的法律已經可以進入到可以實現公平地制定和執行的時代。

在這樣的時代,實現法律的公平,首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可以接受任何公民的參與或審議或監督,當然,這樣的全民參與需要建立在一整套非常科學有效和正義的流程系統之上。至於細節,那就是法律專業方面的具體的工作,在此,不必贅述。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