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十八歲的界限

常聽一些父母說把孩子養到十八歲就盡完責任了,可以不用再管孩子的事了,還說這是外國和中國法律都規定的。

那如果既然這樣,孩子也說把父母從六十歲贍養十八年,多一天也不贍養,也符合法律規定嗎?

不要斷章取義地領會錯了法律,需要明白的是,外國法律只是說孩子超過十八歲以後,父母“可以”不再撫養,但沒規定“必須”不能再撫養,由於各國教育方式不同,中國主要是學校應試教育,外國是獨立生存式教育,外國從小就培養孩子獨立生存的能力,有很多十八歲以後都能掙錢自己養活自己了,所以法律纔有這項規定,但也不是全部如此,孩子不能自己養活自己的,父母該撫養的還得撫養。

中國的應試教育,十八歲纔剛上大學,父母不供養誰供養。

就算是孩子就業了,孩子永遠是父母的孩子,父母也永遠是孩子的父母。孩子四十歲,父母六十多歲,也可以互幫五助,沒有責任盡的時候,孩子六十歲,父母八九十歲,也得照應着,不應有父母只養孩子到十八歲,孩子也只贍養父母十八年這個謬誤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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