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遊戲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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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遊戲格式合同
 
作者 倪振宇    來源 北京師範大學法律系    發佈時間 2004-07-23     瀏覽次數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view.php?articleid=836"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1231    字體     
 
摘要:這篇文章首先對網絡遊戲的運營流程和業務定位進行了說明,概括出若干特徵:網絡遊戲本身業務複雜,涉及人數衆多,相關機構缺乏關注,衆多消費者權利難以保障。隨後文章從各個遊戲公司的用戶服務格式合同及定型化契約入手 ,進行橫向、縱向的比較,說明目前遊戲公司所訂立的格式合同不僅內容不規範,而且無視消費者權利,法律意識淡漠,而消費者自身的力量又尚未發展至能夠有效對抗廠商的程度,因此需要由國家進行規制。然後文章對三個較爲關鍵,同時也是受到侵害最爲嚴重的領域進行了討論。作者站在法律的立場,以公平、中立的態度對消費者和合同訂立方的利益進行了衡量,認爲商家在虛擬物品上責任過重,應當適當平衡,而在消費者知情權及隱私權方面則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至於服務質量,作者認爲這是需要由市場逐步解決的問題,僅在技術層面上考慮即可。相比所提到的三個領域而言,格式條款所應遵守的底線可能是更迫切的問題。很明顯,突破底線的條款最終也是無效的,訂立方應對此有清醒認識,可節省因雙方分歧或糾紛浪費的時間、精力、金錢。臺灣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立法及施行措施走在了大陸的前面,向臺灣學習已有初步方案,這無疑是加強消費者保護的一條捷徑。

 

關鍵字:網絡遊戲 格式合同 利益 平衡

Summary: This article first explains the operation processes and business orientations of Online-games, aiming at summing up some of its characters:Online-games have a complex operation flow involved with a huge amount of persons; related organizations neglect it; the consumers' rights are hard to protect. Then, by concentrating on the various standardized contracts of different companies, comparing them breadthways and lengthwise, I reach a conclusion that these standardized contracts, which neglect consumers' rights with unfair content, are in urgent need of regulating. After discussing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methods of Taiwan, I pick out three key areas, which are infringed most. As a student major in law, I will stand in the position of equity and indifference, weighing the profits of the consumers and standardized contracts makers. It turns out that the businessman’s responsibilities on virtual-items should not become heavier, and the consumers' rights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need more protection. As to the quality of service, it should be solved by market step by step, just some consideration on technical layer in law can do it. Between the three areas, the bottomline of the standardized contracts may be more urgent. Obviously, the clause that oversteps the deadline will be invalid, and if the standardized contracts maker pays more attention on this, both the maker and consumer can save a lot of time and money which may be wasted on disputes.The legislation and executive measures on consumers' protection of Taiwan is in advance of the Mainland. A preliminary plan has already been put forward, and doubtlessly, this is a shortcut strengthening consumers' protection.

Keywords:Online-games standardized contracts profits balance

 

一. 網絡遊戲的業務描述、定位及特徵概括

1.網絡遊戲業務流程說明

概念:這裏所提到的網絡遊戲,主要指大型網絡遊戲。這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涉及的分類標準很多,試列舉一二:遊戲題材,一般是RPG,即角色扮演遊戲;遊戲容量,一般在600M以上,也就是至少一張VCD光盤的容量;收入模式,一般是通過在線或線下點卡銷售來獲得收入(也就是銷售遊戲時間)[1]。

流程說明:網絡遊戲整個產業鏈主要包括四部分:網絡遊戲開發商負責開發遊戲;ICP運營商,網絡遊戲服務的提供者;基礎電信運營商,硬件和帶寬的提供者,同時也有可能負責一部分銷售;發行渠道商,遊戲的發行者,負責“推廣”與“收錢”[2]。可能有些商家可以同時擔任其中多種角色,例如盛大網絡,既是網絡遊戲開發商,又是ICP運營商;中國電信是基礎電信運營商,同時它旗下的子公司也參與ICP運營或是遊戲開發,如四川天府熱線[3]。角色的整合有利於提供服務,但也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根據產品模式不同,可將網絡遊戲分爲兩種[4]:代理制和自行開發制。代理制指遊戲開發商和ICP運營商分離,ICP運營商負責提供遊戲相關服務,開發商負責開發遊戲。ICP運營商賺取的是銷售利潤,而開發商能夠得到一定數量的分成。這種模式的形成主要是由於中國本土的遊戲開發力量比較弱,現在運營的網絡遊戲一般都是代理外國產品而來。自行開發指由ICP運營商負責開發遊戲,負擔其成本及收益。自行開發在產品維護、升級上有優勢,而且無須負擔分成費用,單就商業模式而言比較吸引人。不過目前現實是國內的開發力量有限,無法製作出與國外處於同一等級的產品。

現行網絡遊戲的運營流程一般包括如下步驟:1.代理或是自行製作一款網絡遊戲;2.向電信部門購買或是租用服務器、帶寬;3.測試、免費試用;4.收費,將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5.售後服務[5]。

消費者使用這項服務的流程一般包括:1.在官方網站註冊,獲得一個用戶名(ID)和密碼,用戶名(ID)是唯一的,不與其它用戶重複;2.將買到的遊戲時間通過一定方式注入這個ID,從而能夠使用該ID進行遊戲;3.創建人物/角色,有可能一個ID擁有多個人物/角色;4.該人物/角色將擁有一些物品及一個不與其它人物/角色相同的名字。玩家一般想使自己在遊戲中與衆不同,名字是這種想法的第一個出發點。有些遊戲還可以改變人物/角色的裝束,讓個性化成爲可能。5.玩家在遊戲中進行一段時間之後,他所使用的人物/角色可能在遊戲中擁有了某種地位或是超出初始水平的數值,例如等級。6.如果玩家對該人物/角色感到厭倦,他可以刪掉該人物/角色並重新建立一個。7.網絡遊戲運營商(ICP)一般被認爲有權制定一些在網絡遊戲世界中應當爲大家遵循的規則,並在玩家違反規則時予以處置,例如回檔(讓人物/角色資料恢復到較早時的情形)、刪號(刪除人物/角色)、封ID(禁止該ID使用,是較極端的手段,因爲涉及到玩家在該ID中的遊戲時間)

2.網絡遊戲業務定位

在我國大陸,網絡遊戲被認爲是電信增值業務中的一部分。《電信條例》及新頒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6](2003.2.21)將我國電信業務分爲基礎電信業務及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指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資料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資訊服務的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又分爲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與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雖然分類目錄沒有對分類依據做出詳細解釋,但對相關分類進行了定義。網絡遊戲被劃入信息服務業務。就其定義來看,與舊版中的互聯網資訊服務有所重合。就此判斷,從事此類業務的商家,仍可以看作通常所說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7]。

根據臺灣電信法[8],電信業務分爲第一類電信業務與第二類電信業務,第一類電信業務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第二類電信業務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外之電信事業。電信法授權由交通部制定第二類電信業務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及申請許可程序等事項的管理規則[9]。從臺灣資策會發布的2001年臺灣網際網路服務業之產業結構分析與研究一文中得知,網絡遊戲被認爲是廣義上的ISP服務之一部分。雖然文中亦說明網絡遊戲屬於線上資訊提供中的娛樂部分,然而強調ISP與ICP之聯繫的意圖很明顯[10]。

3.特徵概括

這裏只概括若干與本文寫作目的有關之特徵。

⑴:網絡遊戲業牽涉廣泛。我國網絡遊戲市場發展迅速,消費者衆多,一旦發生大規模的侵權事件,消費者權益難以保護。

⑵:我國網絡遊戲業存在先天缺陷。由於遊戲業自主開發力量不足,運營商多以代理外國遊戲爲主,技術及服務力量相應缺乏;發生糾紛時,很難確定責任方。

⑶:網絡遊戲本身業務複雜。運營商除須負責服務器與客戶端的連接(網絡撥接),還須負責數據存儲(玩家資料),保證玩家資料安全及不受侵犯,爲玩家制定行爲規範及維持。以上種種,責任不可謂不重。

⑷:政府對網絡遊戲業缺乏相關規制及扶持。在臺灣,立法委、行政院、經濟部、交通部在一個協調一致之框架下行動,彼此配合默契,措施到位。中國與行政立法相關的配套措施僅包括《電信條例》的制定、《電信業務目錄》的修訂及網吧管理措施的出臺。

二.網絡遊戲格式合同的比較

格式合同在臺灣叫做定型化契約,一般網絡遊戲與用戶的合同皆爲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消費者一方處於不利地位,因而法律對合同中條款有所約束。然而網絡遊戲爲一新鮮經營方式,政府及法律尚未作出反應。很明顯,相對事前預防而言,當用戶與運營商發生糾紛而最終訴至法庭即已是得不償失。這裏將對各家廠商的格式合同進行一些比較,期望發現其中的一些問題。

1.臺灣華義先後制定的兩個(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定型化契約[11]比較

臺灣華義的定型化契約系參考美國網絡遊戲《線上創世紀》而訂立,北京華義建立之時將其簡體化並略去若干屬於消費者知情權部分而發佈。最近臺灣及北京華義公佈了新的用戶服務條款,其中內容按照進行了較大變更,主要包括:

個人資料的保護及其限制。新的華義定型化契約要求用戶提供完整真實的個人信息,同時宣稱如果個人信息違反華義遊戲網服務宗旨,則有權(保留權利)隨時終止會員資格及使用各項遊戲服務之資格,契約亦規定了個人資料的使用範圍當然以法律爲基礎,進行若干擴展,舊的契約沒有要求玩家提供真實的資料,且聲稱玩家將無任何隱私權。

用戶使用線上遊戲的限制。舊的華義定型化契約對玩家如何使用遊戲進行了限制,主要涉及技術方面,例如外掛及反向工程,此外還需遵守華義所制定的行爲準則;新的華義定型化契約則籠統規定會員需對於華義遊戲網或是透過華義遊戲網所傳輸的一切內容負責外,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玩家所應遵守的行爲準則這次也加入到了契約中,成爲契約的內容之一部分,例如“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公佈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的文字,圖片……於華義遊戲網上”。玩家所應遵守的行爲準則現在更多的來自法律,而非來自合同。

服務的停止和更改之詳細情形。舊的契約規定了二種服務停止情形,違反行爲準則,無條件被終止(第九條,華義國際得隨時終止您的帳戶,且不再對他方負擔義務……均不予退款,亦不得要求比例退款)。關於服務更改,華義認爲,其只需在主頁上進行通知,消費者需承擔瞭解義務(第四條)。華義新的契約不僅規定華義有權無條件終止,更改服務且無需通知會員,無需承擔責任外,還對停止,變更服務的內容進行了進一步定義,將之前爲納入的硬件故障,天災等因素一併歸入,同時聲明會員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補貼或賠償。

責任免除條款內容。舊的契約中的免責條款散見於各處,另外還對擔保責任的免除作了規定,規定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華義國際對網絡連接所導致的傳送或傳送結果不負任何責任;使用華義服務和軟件的風險也完全由用戶承擔,華義國際不對此進行任何擔保。新的契約中將擔保責任的免除改爲對華義遊戲網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及透過華義遊戲網所獲得商品及交易過程本身均不承擔擔保責任,

增加對個別條款效力的說明。新的契約中註明了“本同意書所定之任何會員條款之全部或部分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如此雖意思不太完整,亦能讓另一方對契約效力有所瞭解。

增加適用法律的說明。也就是約定管轄及約定適用法律。因爲亦有可能有海外用戶使用服務,在某種程度上約定適用法律也是必要的。

不過,相對於之前的定型化契約而言,沒有對契約的法律解釋相關內容及法律顧問資料進行說明。原來的契約專門聲明如用戶對此契約有何疑問,可致電查詢;並且公佈了公司法律顧問的名稱,消息很透明。新的契約刪除了這些內容。

2.網星遊戲樂園格式合同[12]與joypark線上遊戲樂園定型化契約[13]比較

網星遊戲樂園的格式合同基本是joypark線上遊戲樂園定型化契約的簡體版,不過格式合同中添加了遊戲管理規章,說明了若干將受到規制的行爲及相關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踢出遊戲、刪除人物及對賬號的暫時或永久停權。

合同中訂立此類條款是因爲大陸玩家違規嚴重,影響其它玩家的服務。將規章置於格式合同中亦得保障玩家知情權。

3.北京華義格式合同(臺灣華義定型化契約的簡體版)與網星遊戲樂園格式合同之比較

二者相比,合同中都含有賬號密碼使用條款及注意事項(用戶的基本義務)、遊戲管理規章(用戶使用線上遊戲的限制)、免責條款、知識產權宣告(著作權聲明)、授權及使用條款、合同終止條款。所不同的是網星合同中有約定管轄條款,而華義合同中僅聲明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另外,華義合同對相關權利、義務有較詳細的定義和說明,網星合同則比較粗泛。

網星合同認爲,任何涉及到網絡的服務項目之穩定、安全、無誤、時效及不中斷都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也不應由其負責。網星得隨時因任何原因拒絕用戶使用且不發送任何通知。用戶提供給網星資料被視爲是授權行爲,網星得對資料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爲管轄法院。

與網星類似,華義也認爲任何涉及到網絡的服務項目之穩定、安全、無誤、時效及不中斷都不應由其承擔擔保及賠償責任,但特定情形的協助查詢義務被認爲是可以接受的。華義對賬號密碼泄漏、用戶遊戲行爲、遊戲本身缺陷、停止服務或服務不善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賠償責任無法排除,亦以用戶使用線上遊戲所支付華義的價款爲限。華義同時聲明,修改該條款無須通知用戶,注意義務在用戶一方。

4.盛大網絡格式合同[14]與北京華義格式合同之比較

相比華義而言,盛大的合同更多的依靠引用法律來對合同事項進行詳細的說明,例如盛大公司要求用戶遵守所有使用網絡服務的網絡協議、規定、程序和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管理的通告》等。盛大拒絕提供對其網絡服務提供擔保,同時拒絕承擔直接、間接、偶然、特殊及繼起的損害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損失。盛大有權隨時修改、終止服務而無需對任何個人或第三方負責或通知用戶。因該合同發生的糾紛應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管轄。

5.比較之結論概述

結論一:由於網絡遊戲爲最近幾年新生之事物,法律中無明確規定,業內慣例也有待形成,其格式合同的內容、形式等相差很大。就網絡遊戲用戶這一個整體而言,不利於消費者維護自己的權利,因爲相對於存在一個合同範本而言,用戶需要付出額外的注意義務。

結論二:網絡遊戲公司普遍缺乏法律意識或意圖鑽法律的漏洞。網星公司的格式合同只是臺灣方面的簡體版,只對少數字詞進行了修改;華義原先的做法與網星一致,最近釋出了新的合同,對應諸多情況作了新的改動;盛大原本就是一家大陸公司,它的格式合同相對比較簡單(篇幅,內容),與中國法律配合得比較好。不過無論哪一家公司都沒有打算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結論三:從合同的行文來看,消費者利益羣體尚未能夠擁有自己的聲音,與服務提供方對等。僅就華義定型化契約而言,用語客氣,各方面信息有較充分披露,而大陸方面格式合同有意隱瞞相關信息或是以此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三.網絡遊戲各方的利益平衡[i]

格式合同不應當僅僅是一個其中的格式條款有效無效的問題,也應該是一個合同中應該訂立什麼樣的條款的問題,因爲事後糾正比事前規範花費大得多。即使事前規範不在法律關注範圍,然而亦可作爲一個“減負”問題來考察。

1.退款問題

華義的格式合同中提到了這個問題,其他公司的格式合同中一般迴避了。他們認爲銷售問題應當由銷售商負責,無需在格式合同中再行提出。不過很明顯,消費者購買點卡是爲了裏面的時間,而不是一張卡。這裏首先涉及什麼時候可以退貨。華義的第一版定型化契約中對此有涉及,認爲在點卡賬戶、密碼的鉛封沒有刮掉的情況下可以退貨。因爲在這種情況下點卡僅僅是一張塑料卡,不牽涉第三方利益,銷售商可以退貨而不致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然而,如果用戶打開了點卡,進行遊戲一段時間後,發覺這個遊戲的質量很差,打算退掉點卡,這時他多半不能如願。一方面,是存在着技術上的困難,銷售商很難確定點卡中還剩多少錢;另一方面,遊戲在正式收費之前往往會提供給用戶一到三個月的測試時間,允許用戶來了解這個遊戲,而且,現在也有一些運營商專設測試服務器,連入較慢,但不收費。這無疑可以作爲有力的證據,證明運營商已經給用戶提供了充分了解遊戲的機會。因而用戶以“這個遊戲不好”爲理由要求退款不應當得到支持。

不過,還可能有其他理由,例如,“運營商提供服務不到位”等。此類事項,須由消費者證實運營商未提供他所應得到的服務。主要服務事項一般未在合同中得到說明,恰恰相反,大多數格式合同中都規定運營商不對服務作任何擔保,不承擔因此而致損失的賠償責任。考慮到商人是市場主體,要求他們對此作出規定未免有違常識,因此相關責任在國家。臺灣曾訂立網絡撥接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15],認爲網絡遊戲具有網絡撥接服務的特點,因而應該對網絡中斷造成的損失負責。可以認爲,保證網絡的通暢,玩家在接入服務時的延遲不致太嚴重,掉線較少,是網絡運營商服務的基本內容。然而,網絡運營商往往是向ISP租用的帶寬和服務器,他們只能在遊戲程序上保證連通的順暢,要求他們對硬件的故障或其他可預期原因導致用戶不能享受服務進行賠償未免有失公平。雙方利益衡量均有道理,只能從法律技術面考慮,爲便利起見,將責任歸於運營商一方,而運營商得根據判決或調解結果向ISP求償或協商。可以預見,此方面的成本仍有可能最終攤到消費者身上,僅就服務質量提高及運營商對消費者更加負責之態度而言尚屬進步。

2.虛擬物品的價值

虛擬物品的價值實際上與第一個問題有關係,例如,玩家在遊戲中物品遺失而要求賠償或是退貨。這類情形原因很多,未必一定與ISP有關,關鍵在於對虛擬物品的保護。

首先要確認虛擬物品的性質。虛擬物品僅於遊戲中存在,且不同遊戲中的虛擬物品不盡相同而又一般不能通用。玩家通常認爲虛擬物品可以與現實中的貨幣進行交換。有些虛擬物品會損壞。虛擬物品一般很難同玩家身份發生緊密聯繫,很難驗證物品的真正所有人,也缺乏有力手段來約束玩家交易行爲。相應的,搶奪、欺詐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且很少會受到懲罰。不過,並非所有的虛擬物品都是“動產”。在UO(網絡創世紀)中,玩家可以擁有不動產(土地,房屋),並對此設置限制,由程序來保證玩家的各項權利[16]。以上這些,爲我們勾勒出一個網絡世界物權的概況:玩家在虛擬物品上擁有的基本權利能夠得到保證(通過若干行爲,可以得到、佔有、處分物品等),但沒有保障(有可能遭到搶奪、詐騙而無處聲張)。

虛擬物品的保護可能有若干辦法,例如,作爲點卡的衍生物來保護,作爲數據資料來保護。這涉及到虛擬物品的價值衡量:用貨幣還是用數據。某些虛擬物品可以在現實中賣出很高價格,如果某次突然的斷線導致物品丟失,玩家會覺得損失很大。另一方面,運營商也會很爲難,因爲遊戲的資料並非每時每刻都有存檔,在某個區間內丟失的資料可能無法回覆,不能確定玩家是否確實丟失了該物品。雙方思路不一致是最大的分歧。雙方利益衡量,玩家的要求是正當的,因爲他們在虛擬物品上花費了大量的金錢。運營商不僅需要保證玩家的資料不能丟失,他們還需要照顧玩家在遊戲中的公平感覺,不能任意的滿足玩家的要求,責任較重。考慮到大陸玩家素質較差,運營商在此問題上實際處於兩難境地。相應地,法院或是消協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應慎重考慮,將其作爲數據資料進行保護,或是設定一個賠償上限。

3.玩家隱私權及知情權

玩家的個人資料未經授權不得向其他人公開,這只是常識。個人資料以玩家所提供,牽涉至個人的資料爲限,包括通訊地址,聯絡方式等。授權應是明示授權。有些格式合同規定玩家提供的資料歸公司所有,玩家需對此格外注意,而遊戲公司將在此獲得額外的收益,需要承擔更重的責任:消費者的知情權應在此獲得擴展,除遊戲公司要在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提示消費者該條款意義,對於已經授權使用的消費者,遊戲公司應當對資料去向進行說明,對於已經同意轉讓的消費者,一旦受到公司侵權,所要求賠償數額不應以該公司依靠資料所得爲限。

于格式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過程中,訂立方有若干義務,對應爲對方的知情權。例如,變更合同條款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免除或減少一方責任的條款應當採取適當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等。不履行此義務將導致發生糾紛時格式條款無效或成爲過錯方。唯一的不確定之處就是如何界定“及時”或是“適當方式”,需要根據合同雙方具體情況來考慮。合同訂立之際,僅僅在註冊過程中說明相關信息便足夠,因爲不註冊便不能玩遊戲(有若干例外情況,然而亦需要瀏覽主頁),然而訂立方應對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進行詳細說明,包括條款涉及概念,內容,對另一方的影響等,並舉例說明。因爲訂立方本身便須對此有詳細瞭解,否則便不能成爲訂立方,該條規則只是要求訂立方將此公之於衆,並不造成負擔。若合同在履行、變更、終止過程中發生任何法定事宜要通知玩家,基本做法應該是發送電子郵件到玩家信箱中,同時在主頁上發佈公告。由於遊戲公司本身具有一定技術力量,向註冊玩家發送電子郵件的負擔相當小。此外還須區分一般(例如:例行停機維護)和緊急事項(例如:緊急停機維護),一般事項可能應當提前若干天或小時通知,緊急事項可以不受此限,然而應當在遊戲中通知玩家,並在主頁上發出通告,並在事後發送電子郵件進行補充說明(如有必要)。

4.免責條款

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合同一般都由格式條款構成,不存在一般合同條款。玩家知情只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成爲合同一部分的前提,而非免責條款有效的前提。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單從字面來看,合同一方要根據這一條主張權利必須首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絡遊戲合同中,玩家處於消費者的位置,他應該能夠瞭解到服務的真實的、基本的情況,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接受服務時,其人身、財產安全不應受到損害。以上這些規定並不能保證玩家的權利受到完整的保護,但卻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單就合同而言,玩家的知情權應當在其中得到反映;如因服務受到損害,亦有相應賠償權。如有剝奪或限制此類權利的條款,應當無效。例如“xx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知照用戶的權利”或“線上遊戲的停止或中斷者或用戶檔案缺失,用戶不得要求xx公司提供任何的補償或賠償”這類條款。遊戲管理規章亦不得剝奪用戶此類權利。用戶則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遊戲管理規章。用戶的權利、義務分別與運營商的義務、責任相對應。免責條款不涉及利益平衡,僅僅是法律規定,只可說是基本的底線。

四.結語

我國合同法歷經修改,然而相對於合同法中相關條款而言,臺灣消法對於格式條款的規定更爲細緻可行(十、十一條,消法施行細則),而非僅爲原則。臺灣消法自2002年修訂後,對規定了行政機關對格式條款的管理權,規定管理方式(十一、十七條)。明確消費者知情權及相應保護措施(十一、十三、十四條)[17]。

僅有法令而無將法令精神自上而下的貫徹,形成可行的程序,則法令無異於廢物。臺灣消法中不僅對消費者保護團體進行了相關規定,更設定行政院下屬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爲“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省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負責相關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定、研究及諮詢、申訴、普及任務。消費者可由電話、書面、網路方式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或是直接提起消費訴訟,如申訴結果不滿意亦得提起消費訴訟、向上級消費者保護機構申訴或是申請調解,申訴或調解再無結果可提起消費訴訟[18]。由於相關渠道通暢,法令完備,臺灣消費者之權益能得到有效及時的保護。自官方網頁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所公佈的消息亦可以證實這一點。以兩則新聞爲證[19]。

臺灣與中國同爲大陸法系,書同文,語同種,從臺灣學習相關法令及措施的條件得天獨厚。適值臺灣廠商紛紛來大陸投資,因而及時向臺灣學習經驗,保護大陸消費者的利益,可謂時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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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絡遊戲發展簡史:http://dagou.nease.net/special/onlinehistory.htm;

現狀描述:http://www.cnnic.net.cn/annual2002/39.shtml;

分類理由:http://dagou.nease.net/special/mmog.htm

[2] :參看:http://www.cnnic.net.cn/annual2002/39.shtml

[3] :關於電信介入網絡遊戲,參看http://dagou.nease.net/special/telecom.htm

[4] :關於網絡遊戲的分類,有很多分法,這裏所提到的很全面,而文中涉及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參看http://chengdu.ccw.com.cn/hot/200301/0113_09.asp

[5] :參看http://newbbs8.sina.com.cn/newfbin/hotview.cgi?forumid=53&postid=158326

[6] :《通告》參看:http://www.mii.gov.cn/Mii/homepage.nsf/documentview/2003-03-25-22-9CEA66383A87FA2F48256CF400234D61?OpenDocument;

對分業目錄所作的說明:http://www.mii.gov.cn/Mii/homepage.nsf/documentview/2003-03-26-22-C8F8BADC0CA56D8248256CF5002D4069?OpenDocument

[7] :參看http://www.people.com.cn/GB/it/48/298/20020130/658822.html

[8] 參看http://210.69.99.200/motc/Law.nsf/e5bc6ce80379287148256545005a5

bdd/e117fed995546ced482565b5004a1221?OpenDocument

 

[9] :參看http://210.69.99.200/motc/Law.nsf/e5bc6ce80379287148256545005a5

bdd/f448df08946d6188482569d6002edc6b/$FILE/d11g046.RTF

 

[10] :參看http://www.find.org.tw/0105/download/2001isp.pdf

[11] :參看https://www7.waei.net/member/

[12] :參看http://www.joypark.com.cn/amember/joinmember.htm

[13] :參看http://www.joypark.com.tw

[14] :參看http://member.shanda.com.cn/word.htm

[15] :參看http://gameclub.online.sh.cn/1t1t/showthread.php?s=ff4ad97ef2d7556308f4a93258118df4&threadid=58105

[16] :參看http://www.uo.com/

[17] :參看http://www.cpc.gov.tw/01main_resource.htm

[18] :參看http://www.cpc.gov.tw/main_plead.htm,http://www.net080.com.tw/showroom/explain.htm

[19] :參看 http://www.blueword.com.tw/main1/news/news2002/2002_11_29/1.htm、http://www.net080.com.tw/DetailNews.asp?NewsID=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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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參考書目:《合同法新論..總則》,王利明,崔建遠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何兵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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