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在 AGPLv3 許可證下提供源碼麼?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 3(AGPLv3)是與 GPLv3 幾乎相同的左版copyleft許可證。兩個許可證具有相同的公共版權範圍,但在一個重要方面有重大差異。 AGPLv3 的第 13 節規定了 GPLv2 或 GPLv3 中不存在的附加條件:

在本許可證的其它條款之外,如果你修改了程序,你必須把你修改的版本,給你的那些使用計算機網絡遠程(如果你的版本支持此類交互)與之交互的用戶,明確提供一個通過一些標準或者常規的複製手段,從網絡服務器上免費獲得與你所修改的版本相匹配的源碼的機會。

這個“通過計算機網絡遠程交互”的範圍主要被認爲是 SaaS 部署的情形,儘管其實際上讀起來的意思超乎了慣例的 SaaS 部署情形。其目標是解決在用戶在使用像 Web Services 這樣的功能時,其代碼沒有公開的常規 GPL 協議所暴露出的漏洞。因此,該協議的第 13 節,在 GPLv2 第 3 節以及 GPLv3 和 AGPLv3 第 6 節中包含的目標代碼分發的觸發要求之外,提供了額外的源代碼公開的要求。

常常被誤解的是,AGPLv3 第 13 節中的源代碼分發要求僅在 AGPLv3 軟件已被“你”(例如,提供網絡服務的實體)修改的地方纔觸發。我的理解是,只要“你”不修改 AGPLv3 的代碼,許可證就不應該被理解爲需要按照第 13 節規定的方式訪問相應的源碼。如我所見,儘管即使公開許可證中不要求公開的源代碼也是一個好主意,但在 AGPL 下許多未修改以及標準部署的軟件模塊根本不會觸發第 13 節。

如何解釋 AGPL 的條款和條件,包括 AGPL 軟件是否已被修改,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的事實和細節進行法律層面的分析。

作者簡介:Jeffrey R. Kaufman 是全球領先的開源軟件解決方案提供商 Red Hat 公司的開源 IP 律師。Jeffrey 也是托馬斯·傑斐遜法學院的兼職教授。在入職 Red Hat 之前,Jeffrey 曾經擔任高通公司的專利顧問,向首席科學家辦公室提供開源顧問。Jeffrey 在 RFID、條形碼、圖像處理和打印技術方面擁有多項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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