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在 AGPLv3 许可证下提供源码么?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版本 3(AGPLv3)是与 GPLv3 几乎相同的左版copyleft许可证。两个许可证具有相同的公共版权范围,但在一个重要方面有重大差异。 AGPLv3 的第 13 节规定了 GPLv2 或 GPLv3 中不存在的附加条件:

在本许可证的其它条款之外,如果你修改了程序,你必须把你修改的版本,给你的那些使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如果你的版本支持此类交互)与之交互的用户,明确提供一个通过一些标准或者常规的复制手段,从网络服务器上免费获得与你所修改的版本相匹配的源码的机会。

这个“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交互”的范围主要被认为是 SaaS 部署的情形,尽管其实际上读起来的意思超乎了惯例的 SaaS 部署情形。其目标是解决在用户在使用像 Web Services 这样的功能时,其代码没有公开的常规 GPL 协议所暴露出的漏洞。因此,该协议的第 13 节,在 GPLv2 第 3 节以及 GPLv3 和 AGPLv3 第 6 节中包含的目标代码分发的触发要求之外,提供了额外的源代码公开的要求。

常常被误解的是,AGPLv3 第 13 节中的源代码分发要求仅在 AGPLv3 软件已被“你”(例如,提供网络服务的实体)修改的地方才触发。我的理解是,只要“你”不修改 AGPLv3 的代码,许可证就不应该被理解为需要按照第 13 节规定的方式访问相应的源码。如我所见,尽管即使公开许可证中不要求公开的源代码也是一个好主意,但在 AGPL 下许多未修改以及标准部署的软件模块根本不会触发第 13 节。

如何解释 AGPL 的条款和条件,包括 AGPL 软件是否已被修改,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事实和细节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

作者简介:Jeffrey R. Kaufman 是全球领先的开源软件解决方案提供商 Red Hat 公司的开源 IP 律师。Jeffrey 也是托马斯·杰斐逊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在入职 Red Hat 之前,Jeffrey 曾经担任高通公司的专利顾问,向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提供开源顾问。Jeffrey 在 RFID、条形码、图像处理和打印技术方面拥有多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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