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专题三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如果是异常的、且对危害结果的“贡献率”较大,则可以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 (1)条件说为基础(条件说的“条件”必须是“危害行为”;“条件”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2)因果关系中断-对条件说的修正、限制。

二、客观归责理论 实行客观归责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制造不被法律允许的风险(如果减少了风险,就应排除客观归责;如果行为没有减少风险,也没有提高风险,也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行为人虽然制造了危险,但是但如果危险被允许(合法行为),排除客观归责。) 2、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即在结果中实现了由行为人所制造的不被允许的风险(以下排除客观归责: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结果的发生不是由该危险所致,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护士在注射抗生素时没有为患者做皮试患者因此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做皮试也不能查出患者的特殊反应;行为虽然违反了注意规范,但结果并不是违反注意规范所造成的,排除客观归责) 3、结果没有超过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被害人自我答责(被害人自愿和负完全责任的行为导致后果的,都需要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这就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包括: 1、参与他人基于故意的自我危害行为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接受。

专题四 认识错误及相关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无任何影响 事前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死晚了):通说认为,因果关系的错误无任何影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提早实现(死早了):如果危害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如果不是,则否认故意犯罪的既遂。

 二、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1、犯意提升(降低):行为对象统一,并且侵害的法益同类。处理方式:犯意升高的情况下,从高者;犯意降低的,从旧(高)者,仅以一罪论处。 2、另起犯意。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终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应数罪并罚。处理方式:原则上应数罪并罚;如果侵害的对象不同一、法益同类的情况下,同种数罪不并罚。

 专题五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限度,应从宽把握; 2、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以防卫人当时的立场进行判断,而不应以一个冷静的第三人事后立场看。(行为过当,但结果不过当,仍属正当防卫;行为适当,但结果过当的,仍属正当防卫;行为过当,且结果过当的,属于防卫过当;对于非暴力犯罪,但属于持续性的侵害,对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的,即使造成不发侵害人死亡而逃跑的,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二、被害人承诺及风险支配 1、被害人承诺中,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是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承诺的动机错误,承诺仍然有效力;因为受骗而承诺的,承诺无效) 2、风险支配与责任分配: (1)自己危险化的参与,是指被害人的行为是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说,被害人自己支配了侵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危害结果的掌控权不再被害人支配之下,行为人支配了结果,仍然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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