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的基本原则及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

民法的基本原则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4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 5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8条【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权力行使的期间限制

一、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88条【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及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 189 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二期履行期限届满号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 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193 条【被动司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民法典》第 194 条【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195 条【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 196 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第 197条【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民法典》第 198 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除斥期间【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99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液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滑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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