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能在年前離職成功

前兩天和項目經理再次談了下離職的事,說明了下自己已經考慮很清楚要離職,不用再費心思爲我爭取什麼。

最終因爲各種原因,還是選擇了年後再提離職。

項目經理告訴我,離職交接的過程,就是找人替代自己工作的過程。如果沒有人員空閒,那就只能招人。沒招到人,你就繼續幹着,流程慢慢走着。

招到人交接好,才能離開。

遠遠不是我想象的那樣,只要把自己管理的工作和做過的工作交代清楚就能走。

還有一點是,除了和項目經理談,還要和部門經理談,他是沒有人員罷免任職權的,都是要上級同意。

嘚,等和部門經理談完,也不知道是什麼情況,反正,儘早離開吧。

項目經理還說,最近差不多要發第十三薪了,建議年後再走流程。

哎,話是好話,但也說明了公司的制度,推辭發雙薪和年終,如果你稍微提前離職,即使去年工作兢兢業業勤勤懇懇,也沒有資格獲得雙薪和年終獎。

有律師瞭解這種情況是損害員工利益的嗎?真的不夠懂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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