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訴訟原告

原告資格的判定

一、原告資格判斷:原告是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2條和25 條第1款)

 【關聯法條】《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 (一)被訴的行政行爲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二)在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爲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四)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爲涉及其合法權益的;(五)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六)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情形。

第13條 債權人以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爲損害債權實現爲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時依法應予保護或者應予考慮的除外。

二、原告資格的繼受 《行政訴訟法》第 25條2、3款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三、組織的原告資格 1、合夥組織(《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條第1款)(1)合夥企業起訴,應當以覈准登記的字號爲原告。(2)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爲共同原告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2、個體工商戶(《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無字號】 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爲原告。【有字號】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爲原告,並應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3、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出資人設立人認爲行政行爲損害法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業主委員會。(1)業主委員會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爲,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佔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

5、股份制企業。(《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6條第1款)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法定代表人等認爲企業經營自主權受到侵犯的,可以企業的名義起訴(原告是企業)

6、投資人(《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6條第2款)認爲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聯營、合資、合作企業的投資人均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原告可以是投資人自身) 7、非國有企業。(《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6條第3款)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併、強令兼併等而認爲經營自主權受到侵犯的,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原告是企業或法定代表人)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