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訴訟管受案範圍

第一節 具體行政行爲可受案

 具體行政行爲,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爲。區分某一行爲是否爲具體行政行爲的意義主要在於解決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具體行政行爲構成了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最主要內容。只要屬於具體行政行爲,那麼就必然可以直接起訴,法院會受理不服該行爲而引發的案件。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原則上不可以直接起訴。通過特定性、處分性、外部性、行政性四大構成要素,我們可以將具體行政行爲與行政事實行爲、抽象行政行爲、內部行爲、刑事司法行爲等非具體行政行爲區別開來。

一、應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權、徵收、徵用、不履行法定職責、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侵犯公民公平競爭權、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行政給付案件。

二、不予受案範圍: 無行政性:1. 國家行爲。2.刑事司法行爲。3.行政協助司法行爲 無處分性:1. 暴力侵權行爲。2.行政指導。3.行政調解和仲裁。4.重複處理行爲。5. 過程性行爲。6.信訪行爲 無特定性:抽象行政行爲(不可以直接起訴) 無外部性:對公務員的獎懲任免決定。行政機關之間內部行爲。.上級對下級層級監督行爲 法定最終裁決行爲:1. 國務院的複議決定。2.省級人民政府的自然資源權屬複議決定。 3.針對外國人和其他境外人員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複議決定。4.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有關普通簽證、外國人居留決定

第二節行政協議可受案

 行政協議,又稱爲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爲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第三節部分抽象行政行爲可附帶性審查

一、管轄法院:具體行政行爲作出機關決定管轄法院

二、審查程序:1.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文件可能不合法的,應當聽取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2.制定機關申請出庭陳述意見的,法院應當准許。 3.行政機關未陳述意見或者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三、審查內容及處理結果 內容:1.是否超越權限;2.是否違反法定程序;3.作出行政行爲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 關條款 結果:以下屬於規範性文件不合法情形∶ 1.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範圍的;2.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的; 3.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

四、法院處理結果

 文件合法:法院應當將該規範性文件作爲認定行政行爲合法的依據

文件違法:1.【不適用】經審查認爲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爲法院認定行政行爲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 2.【提建議】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的司法建議。規範性文件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法院可以向該規範性文件的主辦機關或者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 3.【告領導】可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以及規範性文件的備案機關

五、處理結果執行:1.接收司法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司法建議之日起 60日內予以書面答覆。2.情況緊急的,法院可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立即停止執行該規範性文件

六、處理結果備案:1.法院認爲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應當在裁判生效後報送上一級法院進行備案。2.涉及國務院部門、省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司法建議還應當分別層報最高法院、高級法院備案。

【注意】國務院部門的文件層報至最高院,省政府文件層報至省高院,此處的省政府不包括省下屬部門

七、再審:1.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規範性文件合法性認定錯誤,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2.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規範性文件合法性認定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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