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快乐与幸福(1)

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并不是因为我们克制情欲,我们才享有幸福,反之,乃是因为我们享有幸福,所以我们能够克制情欲。

                      ——斯宾诺莎《伦理学》

一、作为价值的标准的快乐

权威主义伦理学的长处是单纯:它的善恶标准是权威的裁决,遵从权威的裁决是人的美德。人道主义伦理学则必然会遇到我在前面已讨论过的难题:要使人成为价值的唯一制定者,那么,快乐或痛苦似乎就该成为善恶的最终仲裁。如果答案只能是两者必居其一,那么,人道主义原则确实不能成为伦理规范的基础。因为我们看到,有人是在酗酒、积聚财富、名望及伤害他人中找到快乐的;而另外有些人则是在爱、与朋友同甘苦、思考及绘画中得到快乐的。一种为人与动物、好人与坏人、正常人与病态人所共同具有的动机怎么能指导我们的生活呢?即使我们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来限定快乐原则,这一原则仍难以成为指导我们行动的原则。

然而,要么顺从权威,要么把快乐作为指导原则,这种选择是荒谬的。我想努力说明,对快乐、满足、幸福及欢乐的本质所进行的一项经验分析揭示出,它们是不同的、且部分矛盾的现象。这个分析指出,尽管在主观体验的意义上,幸福和欢乐是依靠客观条件、并与客观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它们决不该和只是主观体验的快乐相混淆。这些客观条件是能够广泛概括为生产性的。

人道主义伦理思想从萌芽期开始,就已认识到对快乐性质进行分析的重要性。然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却并不令人满意,因为那时对快乐体验的无意识动力缺乏洞见。心理分析研究提供了新的资料,并对人道主义伦理学的这一古老问题做出了新的解答。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新发现,以及它们在伦理学理论上的适用性,对有关快乐和幸福的某些最重要的伦理理论作一简要的概括,似乎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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