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良心,人对自我的呼唤(23)

在另一场合下,监狱神父说明了他的良心。那个教士指出,K必须考虑自己的问题,以贿赂和乞求怜悯并不能解决他的道德问题。K却把那个教士看作可以为他说情的另一个权威,他所关系关心的全部问题是,那个教士是否会对他生气。当他试图抚慰那个教士时,后者却在讲台上厉声嚷道“你的目光难道不能放远一点吗?这是忿怒的喊声,同时又像是一个人看到别人摔倒,吓得魂不附体时脱口而出的尖叫。”但是,即使这样厉声喊叫,也没有唤醒K。他只是感到自己的罪孽更重了,因为他认为教士对他生气了。教士在结束谈话时说到:“既然这样,我为什么要向你提出各种要求呢?法院不向你提要求。你来,它就接待你;你去,它就让你走。”这句话表达了人道主义良心的本质,没有什么超越于人的权利能够向他提出道德要求。人必须对自己生活中的得失负责。只要他了解了他的良心之声,就能恢复自我。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就将灭亡;除了他自己,没有人能帮助他。K未能了解自己的良心之声,所以他必然要灭亡。而就是在他处以死刑的一瞬间,K才第一次看到了他的真正问题。他意识到自己缺乏生产性,缺乏爱,缺乏信念:

他的目光落在采石厂旁边的那座房子的顶层上。那儿亮光一闪,好像有人开了灯,一扇窗户蓦地打开了;由于他离得远,站得高,所以他的形象模模糊糊,看不清楚。这个人是谁?一个朋友?一个好人?一个同情者?一个愿意提供帮助的人?仅仅是他一个人吗?还是整个人类?马上就会有人来帮忙吗?是不是以前被忽略的有利于他的论点又有人提出来了?当然,这样的论点应该有。逻辑无疑是不可动摇的,但它阻挡不了一个想活下去的人。他从未见过的法官在何处?他从来没有能够进入的最高法院又在哪里?他举起双手,张开十指。

K第一次看到了人类的休戚与共、友谊的可能性以及人对自己的义务。他提出了什么是高级法庭的问题,但他现在所提出的高级法庭,并不是他过去所相信的那种非理性权威,而是他的良心,这个良心是真正的起诉者,然而他过去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过去,K只意识到他的权威主义良心,以致完全忽略了他真正的道德问题。过去,由于权威对他的指责,他便自觉地意识到有罪。但他的真正罪过,是因为他浪费了生命,他无力改变自己,是因为他未能认识自己的罪过。悲剧在于当他意识到他早该认识的这一切时,却为时太晚了。

需要强调的是,人道主义良心与权威主义良心的区别并不在于后者是有文化传统所形成的,而前者是独立发展所成的。相反,在我们的语言能力和思维能力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虽然它们是人类不同的内在潜力,但都是在一个社会文化环境下发展而成的。在过去五、六千年的文化发展中,人类通过宗教和哲学体系,系统地阐述了它的伦理规范,每一个人如果不想从头开始的话,他的良心就必须以此为依据。但是,由于每一制度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因此这些制度的代表人就更多地强调了各种伦理规范的区别,而不是强调它们的共同核心。然而,对人所应持的立场来说,这些教义的共同因素比它们的区别更重要。如果我们把这些教义的限制因素与变迁理解为是它们所生长的特定历史、社会经济及文化情况下的产物,那么,我们就会得到一项惊人的发现,即所有思想家的目标都是促进人的成长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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