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辉组织行为学讲义》笔记十七:利他惩罚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不仅来自外部压力,也来自内部。2002年苏黎世大学教授费尔提出了一个假设:人类有一种不自觉的偏好,即宁可自己蒙受损失,也要去惩罚哪些扰乱公平正义、占集体便宜的人,甚至当我们预期个人成本得不到补偿时,也仍然会这么做。几年后,费尔用脑科学技术找到了漫长进化在个体层面留下的痕迹,从而证明了自己的架设:当群体中出现了破坏公平正义的人时,其他人就会对他产生惩罚愿望,而当这种愿意得到满足时,个体就会享受到极大的愉悦,大脑相关区域的活跃程度明显高于平均水平。

在早期的部落进化中,也进化出一套“利他机制”来保护无私奉献的人不被其他人占便宜。

当员工发现企业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有违道德的事情时,员工就产生了惩罚企业并以此获得快感的冲动比如Facebook泄密事件,造成员工和高管离职率大幅度提高。

当员工发现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员工会以企业为榜样,贡献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去帮助他人,服务团队。密歇根大学的研究发现75%的大企业新员工在挑选雇主前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列为首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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