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貨拉拉司機有點冤

貨拉拉司機被判過失致人死亡,在看守所度過七個月羈押生活後,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緩刑一年。官方指稱他的罪狀是,在女孩整個身體已探出窗外時,僅僅採取了輕點剎車,打雙閃的措施,對女孩死亡負有過失。

從國情來看,這個判決已經不算重了,連很多律師都說,應當算是社會效果比較好的。是啊,畢竟人家女孩人都死了,你只不過進去坐個半年出頭就出來了,還想怎麼樣?畢竟人是在你開車時死的啊。

但較真一想,恐怕又不對。不講那些深奧的大道理,過失犯罪之所以是過失,就在於“過失”是可以避免的。假如時間能倒流,重現當時場景,司機可以通過不強人所難的其他處置方式避免事件發生。如果沒有這種假想的“可補救性”,就談不上什麼“過失犯罪”。

我不知道這個案件的承辦警官、檢察官、法官們開沒開過車,有沒有駕照,駕齡幾年。但凡一個開過車的人都應該非常清楚,在副駕駛情緒失控,突然要跳車,並且大半個身子已經探出車外的情況下,輕點剎車並同時打雙閃警示路面其他車輛,應該是當時最佳的處理方式。

官方指控措施暗含指責意味,意指司機當時“能夠做更多卻沒做”。我卻想破了腦袋也沒能想出來這個司機在當時的情景下還能作出什麼樣的更有效應對?也許辦案機關的意思是他剎車應該再果斷一點,最好一腳踩到底?如果司機真的那樣做了,以這個案子案發時的洶湧輿情,恐怕得給司機扣個間接故意殺人的大帽子,說他明知車速快剎車猛人會甩飛還要大力踩。

整個事件中司機有沒有過錯,有;女孩有沒有過錯,也有。這是兩個巨嬰的不幸遭遇,彼此gank。哪怕其中的一個人稍微有那麼點共情的能力,有那麼點同理心,這個事情就絕對不會發生。但二者的過錯都是生活意義上的過錯,與案件本身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非要說往這上面去扯,就有點不講道理,跟“假如潘金蓮不推開窗戶,路過的西門慶不會被砸到,兩人就不會在一起,潘金蓮也不會毒死武大郎。武大郎不被殺,武松也不會因殺人而逃命,自然不會到梁山落草。武松不上梁山,就不會生擒方臘,方臘會帶兵攻克汴京,把北宋給滅了,不會有靖康之恥,北宋以後的歷史將會被改寫,我們會提前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就沒有近現代屈辱史”是同一種流氓邏輯。

這個案子的社會效果好不好,我不想多評價,但這個案子的法律效果一定是很差的。更差的是,在案件定性明顯和稀泥,不惜犧牲無罪之人自由以平息輿論的情況下,大家都還在叫嚷這個案子辦的真不賴,社會效果真好。

在我個人看來,公權力是一種必要之惡,我們不能避免必要之惡的存在,但我們應該把它控制在最小規模。我之前寫過一篇文章,名叫《遇事少找公安,公安也要少管破事》,其實也是在表述這種理念。公權力其實是我們每個人最大公約數的集合,公權力經常很任性,這是表面現象,根本原因是,我們自己也很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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