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而非窮盡一切猜疑

前兩天跟人討論這樣一個案件:一個盜竊案件嫌疑人,是一個盜竊慣犯,有前科,再次被指控犯8起入室盜竊案。

這個人多次進宮,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進屋作案時都帶有手套,並且也在踩點和實際實施犯罪時提前關閉了手機,導致案件沒有直接證據。只在犯案現場提取到了腳印,能夠蓋然性證明該人到過犯罪現場;調取該人手機基站信息,無法獲取案發時點該人準確行程,只能證明該人在案發時間段手機關機;另有街頭攝像頭,能夠證明該人在案發時間段到過案發區域附近。

這樣的證據,能不能定案呢?這就牽涉到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的理解問題。刑事案件證明標準並不是空中樓閣的思維遊戲,不是在無菌箱中搭積木。嚴苛的形式證據標準只是表象,實質的證明標準是“內心確信,排除合理懷疑”。

人類的心理決策機制很複雜,但可以確定的是,人類的心理決策不可能脫離實際的背景信息而進行。這些背景信息會正向或反向影響形式上的證據標準。

回到案例中,其實這個案件是一個非常好定的案件。無他,只因爲這個人的犯案次數高達8次,且每次的劇情都雷同。

如果只有一次,他在案發時間出現在案發片區,沒有更直接的證據,顯然不足以說服裁判者,他可能是恰好手機沒電了去借個充電寶,可能是手機恰好出了故障沒信號,也可能是走路摔一跤手機摔壞了……總之,在單次偶發場景下,這些所有的可能性都還沒有超出一般生活經驗上“合理懷疑”的範疇。

但是,在8次這樣一個環境信息的加成下,這些理由就全都變成了毫無意義的,無賴式的狡辯。天下哪有這麼巧的事情,整整8次,你全都在案發時間段出現在了案發區域,案發現場有你的腳印,並且你的手機還恰好關機!

況且,這個人還是個盜竊慣犯,有前科!當然會有人說,前科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說明不了什麼。持這種觀點的人顯然忽略了“背景信息輸入”這一個影響人類判斷機制的重大變量。從證據學角度講,“背景信息輸入”或許對構建證據鏈毫無作用,但從心裏決策機制上講,它的作用太大了。

好比涉黑涉惡案件中,公檢法爲什麼要強調嫌疑人好幾個江湖名號,面有刀疤,背有紋身,裝飾大金鍊子小手錶呢?他們辦了大半輩子案,難道他們都是法盲,都不知道這些是無效信息嗎?

法律是一門經驗學科,經驗大於邏輯。邏輯的力量當然偉大,當我們只看到邏輯,而忽略經驗的時候,我們將不可避免地走入誤區。

《走向共和》中李鴻章說: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我相信將來有一天,我們的刑事司法證明也能在無菌箱中進行,我們也能誕生比肩辛普森的偉大案件。但對於我們這一代人來說,立足於複雜的現實而辯護,或許纔是我們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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