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實名公示開除學生信息不妥

復旦大學開除了三名在校外嫖娼的學生,並把處罰決定書以實名的形式在學校公示。處罰結果本身沒什麼問題,關鍵是爲何要實名公示?復旦大學給的理由是“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學生的作用”。這種做法看似合理,卻極爲不妥。

復旦大學開除三名學生依據是警方的行政處罰。衆所周知,行政處罰的行爲肯定比犯罪行爲輕。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在互聯網公開發布的規定,其中有一條就是對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部分被告人,必須對姓名進行匿名處理。舉重以明輕,既然罪犯的姓名都需要匿名處理,復旦大學把受行政處罰的學生實名公示顯得發力過猛。

自媒體的時代,學校、小區、公司內外的界限已經不是那麼明顯。如果沒有明示不得傳播,沒有任何限制傳播的措施,即使處罰決定書張貼在校內,那和發佈在互聯網上也沒有什麼區別。況且張貼的是決定書,而非通知書。通知書必須實名,是因爲匿名的通知書不知道是通知誰的。決定書實名公示,就相當於一次公開的審判。不能說公開審判不對,問題是有必要嗎,以及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

將公示內容匿名處理,也能達到“警示”的作用。沒有數據表明實名一定比匿名威懾力大、警示效果好。學生犯錯給處分是必須的,但並不意味着犯錯就喪失了全部的權利。一頭是公示處罰結果,表明學校堅持學風建設的立場和對不良行爲“零容忍”的態度;一頭是受處罰學生個人信息的合理保護。偏向哪一頭都會導致天平失去平衡,引發爭議。智慧的做法是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既讓受罰者心服口服,又讓旁觀者引以爲戒。

無獨有偶,近日哈爾濱公佈疫情感染者時竟然將感染者的家庭住址一併公佈。無論有意還是無意,均凸顯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於今年11月1日開始施行,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都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以後再公開個人信息將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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