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0聽書筆記:像讀小說一樣搞懂刑法

對很多人來說,“太皇太后”可能算是一塊“難啃的骨頭”,但這本《刑法學講義》不一樣,它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首先是易讀。在保證刑法嚴謹性的同時,爭取做到能讓人聽懂,更能看懂。很多非法學專業的人,學習之後都反饋,想不到自己居然能把刑法學這樣一門博大精深的學科系統地學完。

其次是好讀。書中的每一節,都用和日常生活高度相關的疑難案例作先導。在正文中,再帶着對這一案例的思考,進行刑法理論的剖析和闡釋。很多同學在學習過程中都感慨,原來刑法學是這麼有意思的一門學科,感受到了刑法思辨的樂趣。

當然,你可能也知道,2020年年底,我國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做出了一定的調整。而且,隨着社會的發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斷地“與時俱進”着。所以,趁着這次出版圖書的機會,我還對一些新增的罪名,以及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犯罪類型,進行了探討。

下面,不妨來跟我看一個例子,那就是詐騙,看看隨着科技的發展,這個大家都很熟悉的罪名,又發展出了什麼新的手段。

詐騙

說到詐騙,你想到的可能都是兩個人之間的詐騙。舉個例子,張三騙李四說,“你這個古董其實是個贗品,我出1萬買了”。李四信以爲真,只用1萬就把價值100萬的古董賣給了張三。

但實際生活中,還存在很多三角詐騙的情況。舉個例子,甲撿到乙的銀行存摺,然後拿着存摺冒充乙去銀行櫃檯取了錢,這種情況就有可能被認定爲三角詐騙。

三角詐騙是詐騙罪中一種特殊,但又很常見的行爲類型。不過,隨着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一些新的類型,下面就來專門介紹一下。

先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被告人把商戶的微信收款碼換成了自己的,直到月底結款時,商戶才發現顧客付款時,實際上是將貨款支付給了被告人。被告人對幾家商戶採取了同樣的手段,默默在家躺着收取了70多萬元。這個行爲該怎麼認定?

什麼是三角詐騙

通常的詐騙都是兩者間詐騙,受騙者和被害人是同一個人。也就是說,受騙者和財產受到損失的人是同一個人。比如,張三賣假貨給李四,李四既是受騙者,也是被害人。

相應地,受騙者和被害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就被稱爲三角詐騙,也叫作三者間的詐騙,其中的受騙者可以被稱爲第三人。

比如說,王五是李四的代理人,他代表王五和張三進行洽談,商討一批貨物的買賣。張三欺騙王五,使王五處分了李四的貨物,從而導致李四遭受到了財產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王五是受騙者,也就是財產處分人,被害人卻是李四。但是,張三的行爲仍然成立詐騙罪。

實際上,刑法理論從來沒有認爲詐騙罪的受騙者和被害人必須是同一個人。無論是英美的刑法,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都認爲詐騙罪中的受騙者和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可是,各國刑法卻都沒有明文規定三角詐騙。對於這一點,你可能會有疑問:既然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三角詐騙”,那怎麼能肯定它構成詐騙罪呢?

其實不難,就像刑法沒有規定“公然盜竊”的情形,但它同樣要被認定爲盜竊罪一樣。相比來說,三角詐騙和二者間詐騙,對法益的侵害沒有任何區別,三角詐騙行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是受騙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個人而已,但刑法也並沒有要求受騙人和被害人必須是同一個人。所以說,將三角詐騙認定爲詐騙罪不存在刑法上的障礙。

事實上,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信用卡”,都是三角詐騙。三角詐騙既是客觀存在的犯罪現象,它本身也是詐騙罪的一種具體的行爲方式,是《刑法》 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論處的情形。

所以,我們不能以二者間詐騙的事實爲根據形成某種錯誤理論,比如行爲人只能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行爲,然後再將這個錯誤的理論作爲絕對真理,並以此否認三角詐騙構成詐騙罪。

三角詐騙的特徵

在三角詐騙中,受騙人雖然是財產處分人,但不是被害人。比如,剛纔說的張三欺騙李四的代理人王五的案件中,受騙的是代理人王五,而受到財產損失的被害人卻是李四。

成立三角詐騙,要求受騙人,也就是財產處分人,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者處於可以處分被害人財產的地位。如果受騙人沒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地位,行爲人的行爲就不是詐騙,而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比如說,在一個大學裏,有一些學生正在學校食堂喫飯。在這期間,李四到食堂門口接電話,將挎包落在了自己的餐位上。這時,坐在遠處的張三發現了李四落下的挎包,就對正在食堂打掃衛生的清潔工王五說:“那是我的挎包,麻煩你遞給我一下。”王五信以爲真,將挎包遞給張三,之後張三立即逃離現場。

在這種情況下,張三的行爲應該成立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因爲王五並沒有佔有李四的挎包,不具有處分挎包的權限或地位。換句話說,王五是張三盜竊挎包的工具,而不是詐騙罪中的財產處分者。

其實,受騙者有沒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地位,就是區分詐騙罪和盜竊罪間接正犯的關鍵。那麼,什麼情況纔算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地位呢?

當受騙者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權時,就屬於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地位。比如,剛纔講的代理案中的代理人王五;又比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職員,依據對方提供的銀行卡、存摺等支付現金,都屬於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地位。在這種情況下,認定爲三角詐騙應該不難。

但是,如果將這種權限或地位限定於法律上的處分權限與地位,就會過於縮小詐騙罪的成立範圍。

比如,王五是李四的長期住家保姆,李四不在家時,張三跑到李四家欺騙保姆說:“李四讓我把他那套愛馬仕的西服拿到公司乾洗,我是來取西服的。”保姆信以爲真,將西服交給了張三,而張三拿到西服後立馬逃走。

在這種情況下,保姆在法律上並不具有處分李四財產的權限或地位,但如果因此就認定張三的行爲成立盜竊罪,恐怕難以讓人接受。其實,張三的行爲同樣應該成立詐騙罪。

所以,只要受騙者在事實上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地位,就可以將行爲人的行爲認定爲詐騙罪。

三角詐騙的形式

實踐中經常發生訴訟詐騙的情形。比如說,張三僞造了一張借條,上面寫着李四欠張三人民幣60萬元,並用這張借條爲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李四歸還自己60萬塊錢。審理這起案件的法官王五認爲借條具有真實性,於是做出了由李四向張三歸還60萬元的判決。因爲自己並沒有欠張三錢,所以李四拒不執行這份判決。之後,法院通過強制執行,將李四所有的60 萬元財產轉移給張三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李四是被害人,但他沒有陷入任何錯誤認識,也沒有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但是,張三的行爲使法官王五陷入了錯誤認識,而王五不僅有權做出剛纔講的那個判決,還有權決定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王五具有處分李四財產的法定權力。所以,法官王五是受騙者,也是財產處分人,而張三的行爲完全符合三角詐騙的特徵。

實際上,刑法理論公認,訴訟詐騙是三角詐騙的典型形式,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成立詐騙罪。

近幾年來,三角詐騙又發展出了新的行爲類型,比如在剛開始提到的,將商戶的微信收款碼換成自己的收款碼的情況。在這個案件中,受騙的是顧客,他們誤以爲收款碼是商家的,進而處分了自己的錢款,讓騙子或者騙子設置的收款人收取了錢款,而真正受損失的是商家。但是,這裏的三角詐騙並不是傳統類型的三角詐騙,而是一種新類型。

普通三角詐騙,是受騙者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被害人的財產,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種新類型的三角詐騙,則是受騙者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使他人,也就是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但是,這個區別其實並不重要,因爲新類型的三角詐騙既沒有改變受騙者,受騙者依然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地位,也沒有改變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以,應當承認這種類型屬於三角詐騙,將商戶的收款碼換成自己的,並獲取錢財的行爲,應該成立詐騙罪。

新類型的三角詐騙並不是只能適用於類似的二維碼的案件,而是可以適用於許多類似的案件。比如說,2015年8月,張某借用李某的購物網站賬號,在網上購買了一部價值6000元的手機,收貨人填的是自己,收貨地址填的也是自己家住址,並且自己付了全款。在賣家發貨前,李某瞞着張某登錄這個賬號,聯繫賣家把收貨人和收貨地址都改成了自己的。後來,賣家將張某購買的手機寄送給李某,李某將手機據爲己有。在這種情況下,李某的行爲也屬於三角詐騙。

詐騙的例子聽完了,你可能對這本《刑法學講義》的講述方式也有了一定的瞭解。

沒錯,這本書就是將整個刑法體系劃分成了100多個小節,每一節都圍繞一個非常有代表性的問題,來探討背後的刑法學知識。這些問題,可能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可能是跟大家的生活密切相關的事情,也可能是困擾所有人的千古難題。

比如,媽媽和女朋友同時掉進河裏,應該先救誰?警察解救人質,向綁架犯開槍,卻誤傷了人質,綁架犯要不要對這個傷害結果負責?瞄準仇人開槍,卻打中了自己的親人,算不算故意殺人罪既遂?本來是我的東西被別人佔有了,我把它偷回來,算不算盜竊?

我希望能借由這些問題和探討,帶你領會刑法學的魅力和樂趣,同時也體會到刑法學背後沉甸甸的責任。

法不正解心不朽,這是我一直追求的。我相信,正義也一定是你內心的追求。而學習刑法學,就是我們用智慧追求正義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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