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喫野味喝茅臺”是不是偵查行爲

上海一家飯店老闆起訴民警“喫野味喝茅臺”不給錢,民警的答辯理由是喫飯屬於偵查行爲,法院一審以不屬於受理範圍駁回了飯店老闆起訴。咱們可以把這個事兒拆解爲兩個問題:一是不是偵查行爲,二應不應該給錢。

是不是偵查行爲不能以公安部門“表示”爲判斷標準。要想給公衆一個交代,公安部門起碼要有證據證明三件事。一是爲什麼案件跨區偵查;二是爲什麼採取祕密偵查方式;三是通過喫飯要偵查的對象和內容是什麼。前兩個很好解決,麻煩的是第三件事。我們知道,偵查行爲就是收集證據的過程,不能要求每一次偵查行爲都必須收集到證據,但起碼不能破壞證據。如果說喫野味是爲了查明店裏是否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喝茅臺是爲了查明酒是不是假冒商品,那麼把野味吃了,把酒喝了,就是把證據銷燬了。司法人員故意銷燬證據,這可是妥妥的瀆職行爲。如果喫飯不是爲了偵查野味和酒,那麼喫飯到底是去偵查誰,偵查什麼。除了涉及保密事項,應當進行披露,以解公衆疑惑。

假設調查的結果屬於偵查行爲,我覺得這個錢也應該給。如果偵查的是野味和假酒,在本次偵查過程中未發現違法行爲,未取得違法證據,況且酒菜都已下肚,即使不按菜單結賬,也得依成本賠償。如果喫飯只是布控,既然偵查對象都不是飯店,結賬不更是天經地義的事嘛。後一種情況,就是民事法律關係,法院應該受理並作出裁判;前一種情況,的確不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但可以通過國家賠償解決。

當然,還有一種猜想。民警原本就想自己喫點野味,沒成想老闆因爲想“疏通疏通”,一下子上了那麼多菜和那麼貴的酒。當時老闆說好的請客,後來因爲結果沒達到所以又不承認了。這種情況下,民警當然不需要付飯錢,但必須要接受違規辦案處罰。

現在,聯合調查組已經介入調查。孰是孰非,相信很快就會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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