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開後,還會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首先就得明白什麼叫“放開”。

放開是封閉的反義詞,但不等於不管控、不防疫。如果說前一陣的防疫走的是“精準防控”路線,那麼現在的防疫可以叫“科學防控”。《進一步優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條措施》(國20條)和《進一步優化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國10條)上面可仍然有“高風險區”、“隔離”、“核酸檢測”的表述以及相對應的管控要求,只不過是範圍進行縮小、人員進行限定。確診感染者仍然需要隔離,定期進行核酸檢測,住宅被劃爲高風險區等。

雖然現在說放開,但是新冠仍然是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這一點仍然沒有改變。違反防控措施,導致新冠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仍然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之後,此類案件定罪的難點會是事實的確認和證據的蒐集,而非法律適用上的障礙。

所以,已經確診的感染者和密接者,還是要遵守疫情防控的規定,千萬不能看到“放開”二字就認爲沒有防控了。放飛自我不僅危害了別人,也會把自己推向犯罪。

當然,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也需要多點人文關懷,不要無理由地辭退感染員工,在員工居家隔離時也不要降低其收入。只有公司對員工不離不棄,員工才能對公司盡心盡力。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