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交網課作業懲戒的四原則

首先,只有在其他教育方式方法都用盡時,纔不得不依賴於懲戒。即便使用懲戒,也要注意條件、對象和方式方法,要盡力避免濫用。

其次,懲戒本身是把雙刃劍,有可能實現教育目的,也可能妨礙教育,造成師生感情疏離、對立、牴觸。只有在精確評估其可能產生的各種效應的前提下使用,而不能爲了懲戒而懲戒。

再者,教師要充分發揮自己的教育智慧。在實施懲戒的時候,也需要將它當作一個系統,而不是孤立的一次性行爲,比如先由師生共同制定規則,大家都知曉規則,然後再在發生觸碰規則時實施懲戒。

最後,教師是規則的實施者,也必須是規則的遵守者。教師必須在規則範圍內實施懲戒,其懲戒行爲需接受學生及其他人的監督。唯有如此,教育懲戒才能更加公平公正,更好地發揮育人作用,並減少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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