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評審,首先實驗室應該有要求、標書和合同評審程序。
該程序確保:a) 明確規定要求,形成文件,並被理解;b) 實驗室有能力和資源滿足這些要求;c) 當使用外部供應商時,應滿足準則的要求,實驗室應告知客戶由外部供應商實施的實驗室活動,並獲得客戶同意;比如分包;d) 選擇適當的方法或程序,並能滿足客戶的要求;
當客戶要求的方法不合適或是過期的,實驗室應通知客戶。
要求或標書與合同之間的任何差異,應在實施實驗室活動前解決。
每項合同均應被實驗室和客戶雙方接受。
客戶要求的偏離應不影響實驗室的誠信或結果的有效性。
與合同的任何偏離應通知客戶。
如果工作開始後修改合同,應重新進行合同評審,並與所有受影響的人員溝通修改的內容。
實驗室應保存評審記錄,包括任何重大變化的評審記錄。
針對客戶要求或實驗室活動結果與客戶的討論,也作爲記錄予以保存。
當客戶要求針對檢測或校準作出與規範或標準符合性的聲明時(如通過/未通過,在允許限內/超出允許限),應明確規定規範或標準以及判定規則。
選擇的判定規則應通知客戶並得到同意,除非規範或標準本身已包含判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