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當防衛的幾個案例分析

案例1、賴某,男,25歲。某日晚,賴某見兩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毆打被迫還手。對打時,便衣警察黃某路過,見狀抓住賴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員的身份。賴某誤以爲黃是幫兇,便拔刀刺黃左臂一刀逃走。

  [問題]對賴某的行爲應如何認定?並請說明理由。
  分析:賴某的行爲構成犯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理由是:
  (1)賴某打擊便衣警察的行爲屬於假想防衛,應當負刑事責任。
  (2)賴某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爲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賴某對便衣警察是否爲侵害人的同夥在認識上有過失,但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爲卻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
  (3)賴某沒有認識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觀上沒有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2、一天晚上,田華從同學家歸來,路過一條偏僻的衚衕時,從衚衕口處跳出一個持刀青年黃某。黃某把刀逼向田華並讓他交出錢和手錶。田華扭頭就跑,結果跑進了死衚衕,而黃某持刀緊隨其後,慌亂害怕中,田華拿起牆角的一根木棒。向黃某揮去,黃某應聲倒下。田華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後經查驗,黃某已死亡。

  [問題]田華的行爲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爲什麼?
  分析:田華的行爲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田華對正在進行持刀搶劫的黃某採取防衛行爲,將之打死,屬於正當防衛。

  案例3、王某,女。20歲。張某、女,44歲。被害人王兆寬,平素對其妻張某、女兒王某經常打罵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寬對女兒王某強姦2次。王某被強姦後服藥自殺,經搶救未死。其妻張某也曾被王兆寬打後自殺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寬鑽入王某被窩,意欲強姦,王某不從。王兆寬惟恐其妻發覺,便回自己被窩。早晨4時許,王兆寬又鑽入女兒王某被窩,王某奮力反抗。王兆寬說:“今天不把你禍害了,我都是你養的。”王某大聲呼救。張某被驚醒後,氣憤地打了王兆寬嘴巴。接着張某按住王兆寬,女兒王某取兩段麻繩將王兆寬的手、腳捆住,並讓其母取來繩子,用繩子將王兆寬勒死。6時許,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問題]對王某、張某應如何定罪處罰?說明理由。
  分析:
  (1)對王某、張某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寬在對其女兒實施強姦時,王某、張某將王兆寬予以捆綁,屬於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爲實施的正當防衛。但是,在將王兆寬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況下,王兆寬所實施的不法侵害也隨之結束,王某、張某又對其實施的打擊行爲,已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屬於事後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2)王某、張某的行爲屬於激憤殺人,情節較輕,應當從寬處罰。同時,二人有自首情節,應當適用犯罪較輕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量刑。

  案例4、孫明亮,男,19歲。某晚孫明亮和蔣小平去看電影。見郭鵬祥及郭小平、馬忠全三人糾纏少女陳某、張某。孫明亮和蔣小平上前制止,與郭鵬祥等人發生爭執。蔣小平打了郭鵬祥一拳,郭鵬祥等三人逃跑。孫明亮和蔣小平遂將陳某、張某護送回家。此時郭鵬祥、郭小平、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結夥尋找孫明亮、蔣小平,企圖報復。發現孫明亮、蔣小平,郭鵬祥猛擊蔣小平數拳。蔣小平和孫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鵬祥繼續撲打,孫明亮掏出隨身攜帶×××照郭鵬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鵬祥當即倒地;孫明亮又持刀空中亂劃了幾下,便與蔣小平乘機脫身。郭鵬祥失血過多,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問題]孫明亮的行爲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應否負刑事責任?
  分析:孫明亮的行爲屬於防衛過當,不是正當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理由是:
  (1)孫明亮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郭鵬祥等人拉扯糾纏少女被孫明亮等人制止後,又返回尋釁滋事,繼續實施不法侵害,孫明亮等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
  (2)孫明亮的防衛行爲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郭鵬樣等人雖然實施了不法侵害,但強度較輕,只是用拳頭毆打,而孫明亮防衛時則使用×××照郭鵬祥的胸部刺一刀,將其刺死,其防衛的手段、強度都明顯大大超過了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並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損害結果,屬於防衛過當。
  (3)本案不適用刑法規定的對於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因爲郭鵬樣的侵害行爲沒有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屬於比較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爲。
  (4)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5、被告人由某,女,29歲,農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見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當晚竄入由家,欲行強暴,由某掙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後不顧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處被刺當場死亡。

  問:由某的行爲是否是防衛過當?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由某,當自己的性權利和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爲了自救將承某當場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別防衛權,屬於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依法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考察法條:《×××刑法》第20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總結: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是兩個既有本質區別又有密切聯繫的概念。

  第一、防衛過當在客觀上有危害性、在主觀上有罪過。從總體上說是一種非法侵害行爲,這是區別於正當防衛的本質特徵也是刑法規定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二、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一樣,都具有行爲的防衛性,這是它們的密切聯繫之所在。成立防衛過當,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爲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針對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進行的。只有正當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使防衛由正當變爲過當,由合法變爲非法。基於防衛過當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規定對於防衛過當行爲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外,鑑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以及其對被害人的潛在性嚴重的危害後果,刑法規定了無過當防衛權,即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了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當然,無過當防衛權的行使,有嚴格的法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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