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標誌的管理

LA標誌的管理
5.1 標誌的更新
在標誌的使用期限之內,若企業的生產單位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的,應按程序申請換證;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等檔案信息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
5.2 標誌的暫停使用
當企業未能保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或者生產變化達不到生產要求是,將暫停使用LA安全標誌。
5.3 標誌的取消(以下有一項即需取消)
5.3.1 安全標誌使用期限已滿,但生產單位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的
5.3.2 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得標誌的或者整改期間拒絕複查及複查不合格的
5.3.3 生產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及拒絕監督審查的及非法轉讓、買賣LA安全標誌的
5.3.4 國家命令禁止,及生產的產品已經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
5.3.5 未能保持產品穩定性造成安全事故的及暫停使用期間私自生產的
5.3.6 其他的相關撤銷條件
備註:若企業內撤銷LA安全標誌後,再次申請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80天,若出現以弄虛作假獲得LA安全標誌的,或非法買賣、轉讓LA安全標誌的。再次申請的間隔不得少於2年。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