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證明和競業條款

今天在羣提到了“離職證明”和“競業條款”的話題,結果節操撒了一地。我小結一下我的看法,先說說“離職證明”,然後再談談“競業條款”。


關於“離職證明”

很多年前我第1次聽說這個東西時,就有類似你要去結婚先要辦一個“未婚證明”那樣的類似感覺,心裏面就罵:我靠!當然了現在辦事需要各種“證”,你已經見慣不怪了。我們在吐槽政府部門需要各種“證”,其實我們的企業爲了規避各種風險,還是需要你提供各種“證”。

言歸正傳,所謂“離職證明”就是你已經在原來公司離職的證明,一般上面要寫清楚離職的日期,該證明由你原來的公司開具和蓋章。當你新入職一家公司時,稍微正規一點的公司都會要求你提供離職證明,否則不能入職,新公司這樣的要求是爲了規避用工的風險。

如果你剛剛從廣州一家公司離職,然後到北京的新公司入職,結果你沒有在廣州時辦了離職證明,這樣你就可能相當“悲催”了,你很可能需要再回到廣州找原來公司辦理,而原來公司的人不一定“鳥”你。

所以,關於“離職證明”我的建議是:

1)不要等你入職新公司,新公司要求你提供離職證明,你纔去找老公司辦,你將會相當被動。你和老公司已經沒有任何關係,如果老公司想耍你,你真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2)當你提出離職申請開始交接工作時,就要主動提出公司準備好離職證明,交接完成時公司要同時將離職證明給你,讓公司多準備幾份讓你備用。

3)一些離職的朋友會耍耍大牌,吐一口惡氣才離開老公司,千萬不要這樣做,這樣會因小失大。哪怕心中各種不滿,表面功夫一定要做足,好聚好散,保證自己各種東西拿到手,包括“離職證明”。

當然了很多公司是很正規和友善的,你在公司時就會主動給你出具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沒有主動這樣做,有可能是相關同事忘記或大意了,你提醒一下就行了。

離職證明關係到你能不能順利進入下家公司,所以你還是多注意下,多做些預防措施好。

 

關於“競業條款”

有朋友不知道這個東西的,先解釋一下吧。競業條款其實就是套在打工仔身上的“霸王條款”,在你的勞動合同或附件中規定,你在公司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後若干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或到競爭對手的公司中任職、或自主創業相關的事情等。

勞動法中關於競業條款的條文是這樣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法律允許“競業條款”,但需要給予補償。但很多公司和你籤合同是不會明確註明經濟補償金額和方式的,有些甚至很霸王地寫上支付給你的薪金已含競業補償。

勞動法中有針對性的條文:

“如果用人單位不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或不實際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對勞動者無效。”

若合同中有競業條款但沒有明顯的補償條款,可以認爲這部分內容就是無效的。但如果打工仔和公司打官司,就算打贏也耗掉你不少精力和時間,所以真的要去打官司此乃下策。

下面我從兩個角度來說說這個競業條款,一方面從打工仔角度說明,一方面從老闆和公司的角度。

如果你是打工仔:

先理解下面這個道理:

競業條款其實一般是針對高端的職位設置的,這類職位涉及公司祕密,這類職位一般薪金也很高,公司也願意給出競業補償。只是很多公司將競業條款擴大到普通的崗位,月薪幾千元的都要籤!已經超出了“競業”的範疇,其目的其實就是爲了更好的控制員工,避免員工隨意跳槽。爲了掩蓋這個不可告人但全世界都知道的目的,套上“競業條款”的美名而已。

實際操作中,很多簽了競業條款的普通員工離職去從事相關工作,老公司一般都不會啓動“競業條款”來追責你。但公司仍然要求你欠下競業條款,原因就是更好地控制你,並且你離職後他仍然有主動權來追責你,公司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獲得強大的用人主動權。

其實真的要打起官司來,公司99%的機會會敗訴的,所謂 who pa who。公司要啓用競業條款來追責一位離職員工,其實成本相當巨大。首先競業條款上就有很大的漏洞,再者公司需要舉證,公司還要冒着事情鬧大上新聞頭條的危險。幾乎全世界的人都討厭這些霸王條款性質的“競業條款”的,事情鬧大絕對是公司死得更慘。

所以作爲打工仔的你完全不用怕,這也是爲什麼實際操作中很少啓動的原因。這個條款的作用更多類似於核彈的作用,就是核彈的威力不在於它使用時,而是用它來震懾別人時。

如果你遇到要簽署競業條款的情況,以下具體建議供你參考:

上策:禮貌地不籤,另找一家不需要籤這樣條款的公司工作。

原因不僅僅是所謂“骨氣”的問題,要求你籤這樣條款的公司,你可以知道公司的老闆是怎樣的人,幹嘛爲這種人打工呢?當然瞭如果這個崗位相當重要,薪資相當高,錢多了籤敬業條款自然問題不大。

中策:找不到更好公司,只能先忍了。

生活所迫加上時運,誰都不是一下能順風順水的,那就簽了吧。想辦法看看能不能縮短一些時間、修改一下條款、鑽一些漏洞等等。簽了其實也不用怕,前面我已經說了最壞結果了,最終還是你會贏的。在這家公司工作的同時,要多爲自己充值,找到合適的下家就跳啦。

下策:不清不楚地簽了,也沒有做好預防措施。

公司如果做得很絕,他可以以“競業條款”爲理由,不給你開“離職證明”,甚至拿“競業條款”去恐嚇你下家讓你下家不敢接收你等等。所以你要多多注意了,這事情不一定會發生,但要先預料到最壞的情況,這樣你才能預防其發生。

如果你是公司老闆和管理層:

競業條款套到普通員工身上,絕對是一敗筆!讓員工籤這個,就是讓員工喫下一隻蒼蠅後再爲你工作,你覺得這位員工會全力以赴地工作嗎?他必定會留一手,並且有機會就走人,和你原來的想控制好他的初衷背道而馳。

所以我的建議是:

敬業條款只適用於高端職位,你要更好地留住員工,讓員工更好地爲公司服務,你應該從公司激勵制度和員工上升空間上入手。其實讓員工留下來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你讓公司可以持續賺錢並分享公司發展成果給員工,有錢誰都不願意走,員工都會很忠心。

至於確實涉及到商業機密的工作,保護商業機密光靠競業條款是不行的,更多作於你制度化和流程化的建設,分離機密部分和非機密部分的工作,考慮一些技術上的保密手段等等。

 

上述建議僅供參考,如有采納後果自負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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