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表露技术存在一个风险,就是易流于滥用。
有的咨询师容易沉浸于自己的经验回顾 中,大谈自己,使谈话的焦点离开当事人转到咨询师身上。
更有甚者,在自我表露中不自觉地拿自己之长反衬当事人之短,这不仅离开了当事人,还损害当事人的自我评价,抑制当事人的表达。所以,自我表露技术的使用要考虑一些重要的规则。
首先是咨询师要意识到自己的动机。
你是基于对当事人的考虑,出于对促进会谈的需要的判断,还是出于自己的表现冲动而想要做自我表露?如果是后者,你需要抑制这种冲动。
第二是要考虑自我表露的时机。
自我表露的研究发现,过早的自我表露不仅不能引起信 任、好感,反而引起不适和戒备。所以,自我表露应该在已经建立起较自由的交流气氛的基础上进行。
三是要考虑自我表露的深度。
原则是,以跟当事人当时所表露的层表露,并且与当时咨询关系的密切程度相适应。 第四是要考虑自我表露的多少。
这里的多少,既指表露的量,也指自我表露的频繁程度、过多过少都不好。
最后一点是自我表露的性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个人经验。
一般认为,咨询师揭示自己的负性经验是自我表露中比较有效的一种。
但在真诚的前提下,正面的自我表露有时也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