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具有明確目的

組織存在的目的當然是分工與整合,但僅有這一個前提還不夠。人類社會至少從農業文明開始就有組織。世界上最大的臨時組織也可能具備分工和整合的要素,比如軍隊。我國戰國時期,諸侯之間的戰爭可以在短時間之內就召集數十萬人。長平之戰,趙卒投降並被坑殺者即有45萬,可見其動員與組織能力之強。更不用說前秦苻堅在淝水之戰中動員軍隊號稱“百萬之衆”。但這種組織是臨時性的,長期性的組織纔是我們要研究的對象。

那麼,教會可以被視爲一個組織嗎?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有的人或許認爲,教衆沒有在各個方面都被納入組織的管理過程,因而教衆很難被視爲組織成員。所以,這裏引出了我們要討論的第一個要點:組織具有明確目的。我們通常認爲,教友、家人、街頭羣衆和人民這類沒有長期分工與整合關係的人不算組織的一部分。但是現代出現的政府組織,似乎凡事都在動員人民,等於把人民當作政府組織的延續。政府是一個組織,但國家、社會很難說是組織,因爲一般的人民不會加入其中的一個分工體系之中。同樣,爲什麼我們很少稱家庭是一個組織?家庭是我們的避風港,是我們生活的地方,但是家庭不具備一個明確的目的,所以我們通常不會將其視爲一個組織。

雖然組織無處不在,但是對於組織的界定,我們需要將“組織具有明確目的”當作一個基本的判定要素。也就是說,組織的分工和整合一定具備某些條件、針對一個目的,由此使組織得以有方向地運轉。這個條件造就了最早的管理學,也就是我們能讀到的那些最早發展起來的組織理論。


我們發現,在這一過程中,組織內部存在制度化的章程。或者可以理解爲,組織內部的成員爲了分工與整合的目的有例行化的互動。在政府的案例中,公民就不能被視爲組織的組成部分,因爲公民個體和政府的互動不是制度化的,而政府內的行政官員則有穩定的工作,他們在持續不斷地與組織產生互動。因而,我們在此提出第二個要點:組織需要制度化的程序。這種程序不僅是塑造認同的必要條件,而且它們能夠強制性地規定組織成員的活動,使之呈現規律性的互動。雖然家庭能夠滿足“制度化”的要求,但是我們不能稱其爲一個組織。原因在於,家庭不存在明確的組織目的。承前所述,組織一定要有目的性。有目的纔會把一羣人整合在一起,然後基於這一目的展開分工,進行例行化的工作。同時,爲了完成這一目的,組織需要長時間投入人力、物力與財力。所以,制度化的程序是不可或缺的,制度化保證了長時段的組織整合。

根據組織這兩個最關鍵的特性,社會中的公民、教會中的教友及家庭中的親子就不能被納入組織。比如家庭,其存在只爲謀求成員的生存與幸福,簡單來說,就是爲了“活着”,進一步要活得好,活得幸福。除此之外不存在明確的其他目的。同理,儘管教衆都會規律性地參加禮拜,參加宗教活動,但是他們不會被教會組織起來達成一個強制性的目的。唯一達成這一目的的是教會內部的神職人員。

同樣地,我們的社會,乃至社區,或者說社羣,都不是在這種組織制度基礎上建立的,因爲組織運作不只是一種偶發性的羣體活動。擁有同樣興趣的個體會選擇聚在一起:有的喜歡打牌,就會形成牌友圈;有的喜歡打麻將,就會形成麻將圈;熱愛旅遊的會搞一個旅遊會。但是這些活動都不必然同制度化組織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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