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反壟斷,究竟反的是什麼?

傳統《反壟斷法》預設的市場結構,是工業時代的市場結構,包括完全競爭、完全壟斷和壟斷競爭三類;互聯網發展出一種體現信息時代的特徵的、前所未有的市場結構,這就是壟斷與競爭雙層經營的“新壟斷競爭”市場結構。

“新壟斷競爭”是指平臺與應用具有壟斷和競爭雙重屬性的市場結構,其中平臺完全壟斷,而應用完全競爭,上下兩層由不同市場主體構成,壟斷與競爭相互作用、互爲條件,構成一個整體市場。“新壟斷競爭”市場結構不僅不同於完全壟斷與完全競爭結構,也不同於壟斷競爭結構。因爲壟斷競爭的結構只有一層,不分平臺層與應用層,主要是通過品牌或廣告實現差異化。

相關市場二重性依託信息技術的生產力特徵而發展起來,逐步突破了原有市場結構。

首先,信息生產力變革推動了“新壟斷競爭”市場結構的技術形成。信息通信技術(ICT)軟件和信息服務的發展起到直接推動作用。最早在版權軟件與自由軟件的發展中,形成了標準壟斷而應用競爭的格局;開源運動實現了軟件集中分享與分散商業化應用的結合;互聯網的發展,進一步形成平臺技術與應用技術的分化與結合;雲計算和大數據技術推動了集中的雲端計算與分散的終端計算的統分結合。

其次,商業模式創新推動了“新壟斷競爭”市場結構的市場形成。雲計算實現了IaaS、PaaS、SaaS等雙層經營模式,如SaaS中,軟件不收費,按使用收費。互聯網免費模式中,平臺基礎業務不收費而應用增值業務收費。

在反壟斷司法實踐中,互聯網相關市場認定出現新情況。比如,互聯網企業採取平臺業務免費,而增值業務收費的商業模式。前者導致佔有了50%以上的平臺市場份額,但後者可能處於不同主體之間的完全競爭中。例如APP Store模式中,蘋果商店(Store)作爲平臺是由蘋果公司一家100%完全壟斷,但應用(APP)卻是在70萬名開發者之間展開100%完全競爭。哪個市場算相關市場?

如果把平臺作爲相關市場,應算完全壟斷;如果把應用作爲相關市場,應算完全競爭。但與工業時代的市場結構不同,平臺與應用在這裏是同一個市場,其中完全壟斷要依賴完全競爭才能存在下去,完全競爭要依賴完全壟斷才能存在下去。可以設想,如果沒有蘋果商店的平臺壟斷經營,蘋果應用開發者的競爭就無所依託;沒有蘋果應用開發者的競爭,蘋果商店的平臺壟斷也沒有任何意義。

由於是市場結構本身產生質變,《反壟斷法》面對的是框架性調整的要求,而無法在現有市場結構框架中,將它納入三種結構其中的某一種單獨結構來處理。

壟斷和“濫用支配地位”,一旦同分享型經濟聯繫在一起,尤其是與競爭主體的使用權分享利用聯繫在一起,學理與法理都會發生變化。

一方面,當互聯網存在自然壟斷時,我們不能指望通過打破技術平臺的自然壟斷來提高社會福利。因爲引入平臺之間的競爭,有可能反而降低社會效率。因此反壟斷的初衷並非反自然壟斷。

另一方面,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角度看,如果獨立的競爭主體可以通過使用權分享,在同一個相關市場內充分利用平臺資源,實現應用上的充分競爭。反壟斷保護的競爭應是應用競爭,實質目的就已經達到。在這種情況下,按平臺與應用不分的傳統情況反對壟斷和“濫用支配地位”,就可能實質性地違背反壟斷的初衷。前一段媒體上一些人把反壟斷的概念,實際上偷換、窄化成了打破自然壟斷,而避開應用競爭不談,實際效果是把產業發展引向鼓勵平臺同質化競爭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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