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反垄断,究竟反的是什么?

传统《反垄断法》预设的市场结构,是工业时代的市场结构,包括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和垄断竞争三类;互联网发展出一种体现信息时代的特征的、前所未有的市场结构,这就是垄断与竞争双层经营的“新垄断竞争”市场结构。

“新垄断竞争”是指平台与应用具有垄断和竞争双重属性的市场结构,其中平台完全垄断,而应用完全竞争,上下两层由不同市场主体构成,垄断与竞争相互作用、互为条件,构成一个整体市场。“新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不仅不同于完全垄断与完全竞争结构,也不同于垄断竞争结构。因为垄断竞争的结构只有一层,不分平台层与应用层,主要是通过品牌或广告实现差异化。

相关市场二重性依托信息技术的生产力特征而发展起来,逐步突破了原有市场结构。

首先,信息生产力变革推动了“新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的技术形成。信息通信技术(ICT)软件和信息服务的发展起到直接推动作用。最早在版权软件与自由软件的发展中,形成了标准垄断而应用竞争的格局;开源运动实现了软件集中分享与分散商业化应用的结合;互联网的发展,进一步形成平台技术与应用技术的分化与结合;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推动了集中的云端计算与分散的终端计算的统分结合。

其次,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了“新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的市场形成。云计算实现了IaaS、PaaS、SaaS等双层经营模式,如SaaS中,软件不收费,按使用收费。互联网免费模式中,平台基础业务不收费而应用增值业务收费。

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相关市场认定出现新情况。比如,互联网企业采取平台业务免费,而增值业务收费的商业模式。前者导致占有了50%以上的平台市场份额,但后者可能处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完全竞争中。例如APP Store模式中,苹果商店(Store)作为平台是由苹果公司一家100%完全垄断,但应用(APP)却是在70万名开发者之间展开100%完全竞争。哪个市场算相关市场?

如果把平台作为相关市场,应算完全垄断;如果把应用作为相关市场,应算完全竞争。但与工业时代的市场结构不同,平台与应用在这里是同一个市场,其中完全垄断要依赖完全竞争才能存在下去,完全竞争要依赖完全垄断才能存在下去。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苹果商店的平台垄断经营,苹果应用开发者的竞争就无所依托;没有苹果应用开发者的竞争,苹果商店的平台垄断也没有任何意义。

由于是市场结构本身产生质变,《反垄断法》面对的是框架性调整的要求,而无法在现有市场结构框架中,将它纳入三种结构其中的某一种单独结构来处理。

垄断和“滥用支配地位”,一旦同分享型经济联系在一起,尤其是与竞争主体的使用权分享利用联系在一起,学理与法理都会发生变化。

一方面,当互联网存在自然垄断时,我们不能指望通过打破技术平台的自然垄断来提高社会福利。因为引入平台之间的竞争,有可能反而降低社会效率。因此反垄断的初衷并非反自然垄断。

另一方面,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角度看,如果独立的竞争主体可以通过使用权分享,在同一个相关市场内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实现应用上的充分竞争。反垄断保护的竞争应是应用竞争,实质目的就已经达到。在这种情况下,按平台与应用不分的传统情况反对垄断和“滥用支配地位”,就可能实质性地违背反垄断的初衷。前一段媒体上一些人把反垄断的概念,实际上偷换、窄化成了打破自然垄断,而避开应用竞争不谈,实际效果是把产业发展引向鼓励平台同质化竞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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