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太子:注意!購房之後反悔必須有這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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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先來看一則真實案例:

2018年7月,王某在廣州某樓盤購置了一套房產,並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約定2020年6月30日交房。

在合同中,規定了開發商若逾期交房60日,王某則有權利解除合同。

到了約定的交房日,開發商提出交房,卻拿不出竣工相關證明,購房者王某拒絕收房。直到2020年11月,開發商才獲得竣工交付使用備案證。

在這樣的情況下,購房者王某提出退房,是否能成立呢?

房太子回答:這種屬於延期交房行爲,一定能退房。

這裏房太子給買房的你做了總結,到底哪些情況可以退房,哪些情況不能退房?購房款入了開發商的口袋,在什麼條件下,你才能運用法律途徑合理反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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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後,可以反悔的情況:

1. 延期交房。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的交房日,若開發商不能交付,經催告後3個月(或按合同規定時間)還不能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2. 證件問題。無論付款前還是交房前,購房者都要仔細查看開發商是否證件齊全,證件不全就是違法操作,完全可以退房。

開發商需要有的證件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面積實測表》《竣工驗收備案表》《分戶驗收記錄表》)

圖片來源於網絡

3. 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開發商未經購房者同意,擅自修改房屋戶型、結構、朝向、面積等設計情況,購房者可以退房。

4. 無法貸款(非購房者原因)。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不具備擔保貸款的條件,購房者因此無法申請貸款,就可以要求退房。

5. 欺詐方式簽訂合同。比較少見的情況,是一方以欺詐、脅迫方式簽訂合同,惡意串通、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利益等,也比如虛假宣傳學區房、過大虛誇交通利好(比如說步行到地鐵站3分鐘,實際20分鐘)等,就可以退房。

6. 房子被交易給第三人。簽訂房屋合同後,開發商在未告知購房者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或出售)給第三人,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

7. 房屋嚴重質量問題。房屋質量嚴重到影響正常居住,購房者不但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還可以要求獲得合理賠償。

8. 房屋質檢問題。交房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被覈驗不合格,比如地基沉降超過允許值,鋼筋混凝土結構變形等情況,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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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實測面積和合同面積誤差比的絕對值超過3%,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

10. 拿不到產權證。如果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購房者入住後,多年無法取得房產證,購房者也可以退房。

11. 如果後悔得早,還未交大筆款項的話:“定金”一般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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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合同對雙方都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也是保障雙方的利益。在購房者單方面想要退房退款時,必須有以上11條強有力的證據支撐,證明開發商存在過錯。

另外,房太子建議,買房的全過程,不論是銷售話術、合同細節、房屋質量,都要處處落到實處,能錄像的錄像,不方便錄像就錄音。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反悔想退房退款是非常不容易的,首先必須不能說是“我自己的問題”,其次,找到開發商的過錯處,在與開發商交涉無果後,可以向房管局(書面)、住建局、工商局、消費者協會、政府服務熱線12345、國土資源局、信訪局、物價局進行投訴。

還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最好在網籤之前就決定好退房,網籤後再反悔,退房難度劇增;二是開發商一旦答應退款,口說無憑,一定要立馬落實到書面上,約定退房退款時間、超時不退的違約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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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退房不容易,付款需謹慎。如果有更多關於退房的實際疑難雜症,不妨在評論區留言告訴我,我將爲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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