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與重複XV

“他人”不是指任何人,而只是對另一個我而言的自我和對自我而言的另一個我。(P435)


二十三、個體化

個體化差異首先應當在其個體化場域中被思考——不是遲來的差異,而可以說是在卵之中的差異。(P422)現實化始終受個體化支配:有機體的部分只有以它們的內強領域的級度爲出發點才能產生,類型只有以個體化強度爲根據才能被特殊化。無論何處,強度相對於種的質與有機體的外延來說都是第一位的。(P422-423)種並不類似於那些在種之中被現實化的微分比[差異關係];有機體的各個部分並不類似於那些和微分比[差異關係]對應的特異點。種和部分並不類似於規定它們的強度。(P423)

正是卵摧毀了近似性範型。而且,就類似性要求已然消失而言,下面兩種爭論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義:一方面,一旦人們承認被包含的先成是內強的,被展開的形成是質的與外延的,並且它們二者並不類似,先成說與後成說便不再是對立的。另一方面,運動不再是從一個現實項到另一個現實性、從一般到特殊的運動,而是在一規定性個體化的中介下,從潛能到其現實化的運動,就此而言,物種不變論與物種進化論也同樣趨向和解。(P423-424)個體化差異不僅應當在個體化場域一般中被思維,而且其自身還應當作爲個體差異來被思維。場域的形式本身必然要由個體差異來填充。在卵之中,這一填充應當是直接的、早熟的,而不應當是晚生的……強度只表現和預設微分比[差異關係],個體只預設理念。然而,理念中的微分比[差異關係]尚不屬於種(或者屬、科等),它們的特異點也尚不屬於部分。它們仍然沒有構成質和外延。與此相反,雖然按照被考查元素的不同而存在着秩序上的變化,但所有理念都共同存在,所有的比[關係]、比[關係]的變異與點都共同存在:雖然它們全然未被分化,但它們卻被完全地規定或微分了。(P424)

在我們看來,這樣一種“區別”樣式對應於理念的交錯,亦即對應於理念的成問題特徵和它所代表的潛能之實在。所以,理念自身的邏輯特徵就是“既清楚又模糊”。它正因爲是清楚的[以一切方式被規定的]所以纔是模糊的(未分化的、與其他理念共存,且與它們“相交錯”)。(P425)與作爲理念性統一體的清楚-模糊對應的是作爲個體化內強統一體的明白-含混。由明白-含混定性的不是理念,而是思維或表達理念的思想者。因爲思想者即個體自身。清楚並非模糊之外的任何東西,它就是作爲清楚的模糊。現在,明白並非含混之外的任何東西,它就是作爲明白的含混。(P425)內含秩序既包含着行包含者又包含着所包含者,既包含着深度又包含着距離。當某一行包含的強度明白地表現了特定的微分比[差異關係]和特定的特異點時,它同時含混地表現了其他所有的比[關係]、它們的所有變異和所有的點。它因而在它包含的強度中,在所包含的強度中表現了它們。但是,所包含的強度內在於行包含的強度。行包含的強度(距離)則構成了個體差異。因此,所包含的強度必然會填充行包含的強度。(P426)

一切身體、一切事物都在思維,而且它們自身就是一種思想。但思想者本人卻使諸事物成爲了他的個體差異,就此而言,他盈溢着寶石和鑽石,盈溢着植物“和動物本身”。思想者——無疑是永恆迴歸的思想者——是個體,是普遍個體。正是他爲了思考理念(作爲清楚-模糊之物的理念本身)而動用了明白與含混的所有強力,動用了明白-含混的所有強力。……個體性並非自我的特徵,它反而形成並維持着消解的自我的系統。(P428)創造活動始終是製造分化的線條與形態。但是,強度必須在自身被外展的同時在它所創造的這一被分化的系統中被取消。而且,人們還注意到,一個系統的分化是通過與一個被“去分化”的更爲一般的系統的耦合產生的。……而且,一種總體的均一化會平衡局部的分化,正如一種最終的取消會平衡源始的創造。……但是,無論被考察的領域是什麼,外展的法則始終是取消生產性差異,抹去被生產的分化,物理的平均化和生物的死亡都是這一法則的表現。……經驗原則的命運便是使自身基礎的元素外在於它們自身。(P429)

生物系統的運轉並不與熱力學對立,前者不過是處在後者的應用領域之外。

梅耶爾《進化問題》

如何表述這一“進化”?一個系統越複雜,內含的原本價值就在系統中出現得越多。(P430)複雜系統越來越傾向於內化它們的構成性差異:內化個體化因素正是包含中心的工作。而且,系統所依賴的差異越是發現自己被內化在了現象之中,重複就越是發現自己是內在的,它就越少依賴那些應當保證“相同”差異得以再生的外在條件。(P431)與此同時,正如生命運動所表現的那樣,差異與重複傾向於被內化在信號-符號系統之中。……可以說,重複從不是“相同者”之重複,而總是不同者之重複,並且自在之差異將重複當作自己的對象。當它們在一個系統中被(一勞永逸地)外展時,微分的[差異的]、內強的或個體化的因素表現了它們在內含中的持存,以及作爲這一內含之真理的永恆迴歸。作爲退降與死亡的無言的見證者,包含中心同時是永恆迴歸的陰暗預兆。但在這裏,一切都仍然是由無言的見證者、陰暗預兆完成的,或者至少,一切都是在無言的見證者、陰暗預兆之中發生的。(P431)

我和自我是否歸屬於個體化的領域是完全不確定的。它們毋寧說是分化的形態。我形成了原本意義上的精神的特殊化,而自我則形成了原本意義上的精神的組織化。我是作爲種的人的質。(P431)與我相關的自我應當在外延上被理解:自我意指真正的精神有機體。這個有機體的特異點是由不同能力所表現,後者重新進入到了我的內涵當中。……因此,雖然無論是我還是自我都是以差異爲出發點,但這些差異從一開始就是以有待被取消的方式,以良知和常識的要求爲根據被分配的。因此,我和自我最終分別顯現爲無差異的精神生命的普遍形式和這一形式的普遍質料。我與自我相互外展——這從未間斷的外展貫穿了Cogito[我思]的全部歷史。(P432)個體化因素、個體化的被內含因素既不具有我的形式,也不具有自我的質料。這是因爲,我與同一性形式不可分割,自我與一種由類似性的連續性構成的質料不可分割。雖然被包含在我與自我之中的差異無疑是個體所承載的差異,但是,由於對它們的思考取決於我之中的同一性和自我之中的類似性,所以它們並非差異或個體化差異。與此相反,一切個體化因素已經是差異和差異之差異了。(P432)

個體絕不是不可分的,它不停地通過改變本性而被分割。它並非它所表現之物中的一個自我;因爲它表現了理念,亦即由微分比[差異關係]和特異點、前個體的奇異性組成的內部繁複體。(P432-433)並且,它不再是一個作爲表現的我;因爲在這裏,它仍然形成了現實化的繁複體,它是特異點的凝聚,是強度的開放集合。(P433)個體與我和自我區分開來,正如內含的內強秩序與外展的外延秩序、質的秩序區分開來。未被規定、浮動、漂流、交流、行包含-所包含都是被個體所肯定的實定特徵。爲了發現個體化的真實地位,只是增加自我的數量或對我進行“弱化”是不夠的。儘管如此,我們已經看到,自我被假定爲被動的有機綜合的條件,而且它已然扮演着無言的見證者的角色。但恰恰是在它們之中實現的時間綜合不但受制於其他綜合(就像受制於其他見證者那樣),而且還將我們引入了具有另一種本性的領域之中——在這個領域中,我與自我不再存在,個體化的混沌統治卻已開始。這是因爲每一個自我仍然在其質料中保留了類似性,每一個我仍然保留了同一性,甚至是被弱化的同一性。但是,那將不似當作基底,或將差異之差異當作無底的東西是不會進入到我與自我的範疇之中的。(P433)

作爲尼采哲學的偉大發現,在強力意志或狄奧尼索斯式世界的名稱下標誌着他與叔本華的決裂的正是如下內容:我與自我無疑應當在一個未分化的深淵中被超越,但這一深淵既非無人稱之物,亦非抽象的、超越了個體化的普遍之物。與此相反,我、自我纔是抽象的普遍之物。(P433-434)它們應當被超越,但卻是通過個體化並在個體化之中被超越。這一超越朝向的是那些燒燬了我與自我,並且構成了狄奧尼索斯的流動世界的個體化因素。不可超越的是個體化自身。佇立於自我和我的彼岸的不是無人稱之物,而是個體及其因素、個體化及其場域,個體性及其前個體的奇異性。因爲前個體仍然是奇異的,正如前自我、前我仍然是個體的那樣。不只是“仍然”,應當說“最終”。(P434)正是理念將我們從分裂的我引向瞭解體的自我。如前所見,在龜裂處塵集的正是以問題形式存在的理念,亦即由微分比[差異關係]和比[關係]的變異、特異點和點的變換構成的繁複體。然而,這些理念被表現在了個體化因素之中,被表現在了內強量的所內含的世界之中,這個世界構成了思想者具體的普遍的個體性或解體的自我的系統。(P434)死亡被納入了我和自我之中,就像是一個外展系統中的差異之取消,或是那要平衡分化過程的退降。從這種觀點看來,儘管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一切死亡仍都是偶然的、暴力的,而且它們始終來自外部。但死亡還同時具有另一種形態,這一次是在那些消解了自我的個體化因素之中:它因而就像是一種“死亡欲力”,一種將個體化因素從束縛它們的我這形式或自我之質料那裏解放出來的內部強力。(P434)

弗洛伊德提出瞭如下假設:有機體想要死亡,但它想要以自己的方式死亡。因此,實際發生的死亡始終呈現着種種縮減,始終呈現着一種外在的、偶然的、暴力的特徵,它和內部的“意欲死”相牴觸。作爲經驗事件的死亡和作爲“欲力”、作爲先驗審級的死亡必然是不一致的。弗洛伊德和斯賓諾莎兩人都是有道理的:前者是就欲力而言,後者是就事件而言。如果是從內部被意欲的話,死亡始終是從外部降臨的,始終處在另一種被動的、偶然的形態下。自殺就是一種趨向,它要使死亡這相互迴避的兩面相互對應和符合。但是,兩個邊緣並沒有重新聚合,一切死亡都繼續以雙重方式存在。一方面,死亡是一種“去分化”,它要在一個使我與自我均一化的總體系統中彌補我與自我的分化;另一方面,死亡是個體化,是個體的抗議,它永遠不能在同是普遍之物的自我與我的界限內被認識。(P435)

他人不是任何人,而是兩個系統中的對於異己者而言的自我和對於自我而言的異己者,先天他人在每個系統中都是根據自身的表現價值、亦即內含的和包含的價值得到界定。(P436)因此,他人在我-自我的精神系統中是作爲盤繞中心、包含中心或內含中心發揮作用。它代表了各種個體化的因素。而且,如果一個有機體當真可以被看作微觀存在,那麼在精神系統中,他人就更有資格被視爲微觀存在。它在精神系統中形成了熵的局部重新上升,而自我對他人的外展則表現了一種與法則一致的退降。(P437)不是他人是另一個我,而是我是一個異己者、一個分裂的我。所有的愛都開始於一個可能世界(它盤繞在表現它的他人之中)的顯現。……我們會展開他人表現的種種可能,但他人的確有一種手段能夠獨立於這種展開活動賦予這些可能以實在性,這種手段便是語言。由他人大聲說出的一個個詞語將一個實在性位置賦予瞭如其所是的可能;由此產生了被納入語言自身之中的謊言的基礎。正是語言這種以內含價值或包含中心爲根據的作用在種種具有內共振的系統中賦予了它力量。他人結構與語言的相應功能確確實實地表現了本體的顯現與表現性價值的上升——總而言之,它們表現出了這種內化差異的傾向。(P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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