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如何做決策

集體如何做決策

——寫給企業掌門人

2013年6月9日

作者:張國祥

有點規模的民營企業都在謀求規範化管理,或者說公司化運作,以解脫老闆、解放主管,提高工作效率。不少企業從作坊向公司化過度期間採取的是集體決策,有的企業叫經管會成員,有的叫總經辦成員,以代替老闆個人決策,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可喜的進步!

這類企業往往都有一個特點,就是老闆掛着總經理頭銜但並不行使總經理職權,把總經理應該做的事交給集體決策成員了。這隻能是權宜之計!

有家企業,有個中層幹部提了一個很好的節本增效建議,交給經管會之後三個月都沒有下文。他的建議是通過對現行分配方式的變革來激活員工增加效益。這顯然是經管會不能拍板的,必須老闆決策。老闆因爲忙於新的投資項目無暇他顧,也沒有及時做出決斷,四個月後纔給予贊同建議的答覆。這個時候,實施方案就是經管會集體決策的範疇了。

集體決策範疇不清、方法不明,責任不清應該是一個普遍現象。多人的智慧一定勝過一人的智慧。但是,集體決策如果沒有一人最後拍板則又可能無人負責。又或召集人獨斷專行,也會出現和老闆一人決策同樣的情況——他人都成了擺設。如何解決原有的獨斷問題,又能提高決策的質量,確保集體決策不流於形式,張國祥老師建議如下:

一、崗位職責規定的責任事項必須堅持個人負責制。如果任職者本人拿不定主意,可以提請集體討論,集思廣益,但最後拍板人一定是其本人。發表意見的人不對後果負責。提議者也不得以大家都同意爲藉口推卸責任。

二、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原本責任不清,需要集體討論確定責任,並制訂系統解決辦法,則由集體決策,討論過程則需要專人作詳細記錄,最後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出現不良後果追究每一位參與者責任。

三、集體決策絕對不能變成新的獨裁機構,經管會也好,總經辦也罷,都不能代替日常工作中各級主管各部門經理行使制度流程原本就有的職權。

四、企業必須制訂集體決策暫行辦法,規定召集人職責、參與者職責,規定決策程序,制訂決策流程,規定決策成員准入或退出機制。集體決策除了有詳細的會議記錄之外,每次決策成果還必須形成會議紀要,上報老闆下發員工,接受投資人和全體員工監督。

五、將集體決策效果好壞納入年度績效考覈範疇。由企業監察審計人員統計集體決策的成效、失誤,由集體決策成員自我評價打分,最後報投資人審定得分,根據得分多少實施獎懲。

六、集體決策不能取代董事會決策。應該由老闆或投資者決策的事項,可以交給集體決策成員討論提交方案草案,但永遠不能代替老闆決策。即使老闆授權,決策出現失誤,後果仍然由老闆承擔。

規範化管理要求企業所有的職責都劃分到崗位,但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總會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新情況新問題由誰解決好多企業都沒有規定,或者說沒有應對方法。如果你的企業實施了流程管理,引入了張國祥老師的授權崗位規定,就不會出現有問題找不到責任人的窘境。在沒有實施流程管理之前,總經辦成員或經管會成員解決的確是一個不錯的主意。權力不加制約就會氾濫,用好用活集體決策又成了老闆新的難題。如果不從一開始就定好規矩,權臣弄權的把戲就會上演。故此希望企業掌門人及早做好應對準備,否則尾大不掉又是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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