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會計學習]自產自用稅務與會計處理新探

來源:財會通訊      作者:郭枚香 張智峯 編輯:accliu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非應稅項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或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投資利潤分配及職工福利、個人消費或其他非貨幣性福利等方面的行爲,稅法將其界定爲“自產自用,視同銷售”。本文主要就自產自用行爲的增值稅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一、企業領用自產產品稅務和會計處理的制度依據

(1)稅收制度規定。視同銷售是與一般意義上的正常銷售有所區別的貨物銷售行爲,按照我國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自產自用應視同銷售,應正常繳納增值稅,同時計算交納所得稅。如果自產自用產品爲消費稅應稅消費品,還應計算繳納消費稅。即上述自產自用行爲應當作爲收入處理,應調整企業的應稅所得。

(2)會計制度規定。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爲的會計處理,新會計準則並沒有專題予以明確統一規定,只在各相關準則中有所表述。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均有相關規定,其中具有核心指導地位的是收入準則,其對收入確認條件的規定有助於會計處理中判斷收入是否確認。

二、會計實務界對企業領用自產產品的不同會計處理

上述稅收制度規定,直接、具體指導和規範了稅收實務。在稅收實務界,對於自產自用行爲的稅務處理是毫無爭議的,即都是按售價、計稅價格(公允價值)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並按售價、計稅價格(公允價值)增加應稅收入,計入應稅所得。但由於我國會計制度和新會計準則均未對自產自用行爲的賬務處理做出明確規定,致使缺乏理論指導的會計實務界產生了對自產自用行爲的不同賬務處理且各自爲政。具體表現在:(1)只需按自用產品的成本轉賬,不確認收入。原因是自產自用只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爲,不符合正常銷售的條件,沒有產生現金流量。(2)確認自用產品相應的收入,並結轉成本。原因是隻按成本轉賬不確認收入的做法,從財務會計處理上成立,但不符合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要遵循所得稅法的規定,則需要企業在年終計算所得稅時,按售價與成本的差額,調增應稅所得額,而恰恰就是這一調整過程麻煩,會嚴重影響會計工作效率。(3)區別對待:如果自產自用能獲得收益或體現企業與外部的關係,就做銷售收入處理;反之,均按成本轉賬。

三、自產自用會計及稅務處理及案例分析

爲了將簡化財務會計和稅務處理真正落到實處,體現財務會計服從稅收制度的規定,筆者認爲:(1)企業領用自產產品應當按正常的銷售程序覈算(除特殊事項外),即按售價(組成計稅價格或市場價格)確認銷售收入並計提銷項稅額,同時按產品成本結轉銷售成本。這樣,企業的收入、成本和利潤均體現在利潤表中,便於提供出更真實可比的會計信息,而且在申報所得稅時也不需作納稅調整,簡便易行。(2)結合新收入會計準則的研究,基於財務會計的視角,筆者認爲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筆者稱其爲自產自用特殊事項)應該有三項: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自產產品用於無償贈送;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07年全國會計專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中將自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的會計處理也按公允價值確認了收入,值得商榷。

現以甲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爲例,具體分析和說明企業領用自產產品的稅務會計處理。

第一,自產自用普通事項的會計處理。此處所指的自產自用普通事項,是指企業將自產的產品、貨物用於除上述特殊情況以外的自產自用事項。此時,企業根據其具體用途,按產品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售價之和,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確定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耳,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領用其生產的A產品,該產品成本爲20000元,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爲3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爲17%。假設甲公司生產的A產品未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且A產品爲消費稅非應稅消費品。當A產品分別用於不同用途時,則其相應的稅務會計處理如下:

(1)用於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爲存貨的,無論是否涉及補價,均應當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因此,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爲:

借:長期股權投資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2)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企業應按分配貨物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售價之和,借記“應付股利”或“應付利潤”;按應稅貨物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直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爲:

借:應付股利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3)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非貨幣性職工薪酬)。企業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實際發放給職工時,應確認收入,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自產產品的公允價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相關成本

假設例中發放的A產品平均分配給總部管理人員和直接參加生產的生產工人。此時,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爲:

甲公司計提職工薪酬時:

借:管理費用 17550

生產成本 1755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5100

甲公司發放職工薪酬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 3000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4)用於換取生產生活資料、消費資料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要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假設甲公司用A產品換回了乙公司的一輛汽車(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汽車的公允價值爲40000元,由此甲公司另支付了10000元補價給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此時的會計處理爲:

借:固定資產4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銀行存款 1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5)用於抵償債務。企業可將該業務分爲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

假設該例中,甲公司欠丙公司購貨款50000元。由於甲公司財務發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已於2008年7月1日到期的貨款。2008年8月8日,經雙方協商,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的A產品償還債務。丙公司於2008年8月10日收到抵債的A產品,並作爲庫存商品入庫。此時,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爲:

借:應付賬款 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149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此外,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視同買斷的自購自銷方式),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另一機構用於銷售等自產自用情形,由於其均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均應當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具體會計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第二,自產自用特殊事項的會計處理。此處所指自產自用特殊事項,是指企業將自產的產品、貨物用於前述的3種特殊情況的自產自用事項。企業應根據其用途,按產品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成本之和,借記“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營業費用”、“固定資產”等;按確定的產品成本,貸記“庫存商品”,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但該會計處理未把企業的收入、成本和利潤體現在利潤表中,而所得稅稅法規定這類自產自用視同銷售行爲的收入應當作爲計稅收入,計算應稅所得,故企業在年終計算所得稅時,需要作所得稅納稅調整。

(1)用於非應稅項目,如建造固定資產等。應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應納增值稅;但會計覈算上不作爲銷售處理,不確認收入,仍然按照成本轉賬。因爲在這種視同銷售行爲中,貨物並沒有實質性轉移,其所有權控制權和管理權還是歸企業所有,其相關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生轉移。根據上文所述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分析,此行爲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將其確認爲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因此,甲公司此時的處理爲:

借:在建工程 251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2)用於無償贈送他人。領用自產產品用於無償贈送他人時,應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應納增值稅;但會計覈算上不作爲銷售處理,不確認收入而按成本轉賬。因爲贈送雖然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但企業並未獲得經濟利益,企業資產、所有者權益都沒有增加。因此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作爲收入處理只能按成本進行結轉。因此,甲公司此時的會計處理爲:

借:營業外支出 251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3)用於換取生產生活資料、消費資料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自產產品用於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人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無論是否涉及補價,均應按成本轉賬,不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此外,屬於這一類型的還有受託代銷商品採取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結算代銷費用的情況,也不確認收入,原理類似,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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