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立項管理 教材精選

1、 立項管理的內容

項目立項是項目正式實施之前不可缺少的程序,一般要經過項目識別、項目機會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論證與評估等幾個階段。對於需要招投標的項目,招投標管理也是項目實施之前的重要工作。

  1. 項目識別
    比較常見的方法是從政策導向中尋找項目機會、從市場需求中尋找項目機會,或從技術發展中尋找項目機會,從而發現一個一個項目,爲企業得到項目打好基礎。
    ( 1)從政策導向中尋找項目機會。 項目機會研究的政策導向依據主要包括國家、行業和地方的科技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與階段性規劃,這些規劃一般由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及主管廳局發佈。主要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每 5 年一次發佈的新的五年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如 863 計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計劃、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等。
    ( 2)從市場需求中尋找項目機會。 除基礎性研究項目、公益性項目,以及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的項目外,絕大多數項目都要從市場中取得,比如通過投標來獲得項目。市場需求是決定投資方向的主要依據,投資者應從市場分析中選擇項目機會。
    ( 3)從技術發展中尋找項目機會。 信息技術發展迅速、日新月異,新技術也會給我們帶來新的項目機會。目前網絡技術、移動通信技術、中間件技術、信息安全技術、電子支付技術、嵌入式技術、新一代因特網技術發展較快,這些新技術的應用提供了越來越多的信息系統項目機會。

  2.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有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面,需要考生掌握初步可行性研究,詳細可行性研究,項目論證與評估,可行性報告的編寫、報告和獲得批准這些知識點。
    ( 1)初步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是介於機會研究和詳細可行性研究的一箇中間階段。是在項目意向確定之後,對項目的初步估計。詳細可行性研究需要對一個項目的技術、經濟、環境及社會影響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是一項費時、費力且需一定資金支持的工作,特別是大型的或比較複雜的項目更是如此。初步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與詳細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基本相同,要概括以下內容:市場和工廠生產能力、原材料投入、地點和廠址、工藝技術和設備選擇、土建工程、企業管理費、人力資源、項目實施及經濟評價。
    經過初步可行性研究,可以形成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雖然比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粗略,但是對項目已經有了全面的描述、分析和論證,所以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作爲正式的文獻供決策參考;也可以依據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形成項目建議書,通過審查項目建議書決定項目的取捨,即通常所稱的“立項”決策。
    ( 2) 詳細可行性研究。 詳細可行性研究方法很多,如經濟評價法、市場預測法、投資估算法和增量淨效益法等。詳細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包括需求確定,現有資源、設施情況分析,設計(初步)技術方法,項目實施進度計劃建設,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計劃,項目組織、人力資源、技術培訓計劃,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效果評價),合作/協作方式等。
    ( 3)項目論證與評估。項目論證是指對擬實施項目技術上的先進性、成熟性、適用性,經濟上的合理性、盈利性,實施上的可能性、風險性進行全面科學的綜合分析,爲項目決策提供客觀依據的一種技術經濟研究活動。
    根據論證執行主體的不同,項目論證可分爲內部論證和外部論證。內部論證的執行主體爲項目承擔單位內部沒有參加過項目可行性研究的技術專家、市場專家和財務專家,必要時可邀請客戶(明確的或潛在的)代表和單位外有關專家參加。外部論證一般由項目投資者(如國家各類科技計劃或基金的管理機構、銀行或投資公司)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權威機構(如科技計劃或基金的評審機構、投資諮詢公司)執行。
    項目評估指在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項目投資者或項目主管部門(如國家各類科技計劃或基金的管理機構、銀行或投資公司)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權威機構(如科技計劃或基金的評審機構、投資諮詢公司)根據國家頒佈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對擬開發項目的市場需求、技術先進性和成熟性、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價、分析和論證,進而判斷其是否可行的過程。項目評估是項目立項之前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其目的是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可靠性、真實性和客觀性,爲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決策和
    投資機構的投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項目論證與評估可以分步進行,也可以合併進行。實際上,項目論證與評估的內容、程序和依據都是大同小異的,只是側重點稍有不同,論證的對象可以是未完成的或未選定的方案,而評估的對象一般需要正式的“提交”;論證時着重於聽取各方專家意見,評估時更強調要得出權威的結論。

2、 投招標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知識點中,主要考查總則、 招標、 投標、 開標、評標和中標等相關內容。

  1. 總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 1)基礎建設、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 2)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 3)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活動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2. 招標
    招標人是依照招投標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分爲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爲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 3)有符合招投標法的規定條件,可以作爲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招投標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人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應當發佈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佈。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招標人採取邀請招標的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進行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適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招標人的其他內容。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項目現場。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招標人對以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爲招標文件的組織部分。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 20 日。

  3. 投標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關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啓。投標人少於 3 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投標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爲招標文件組成的部分。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關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定共同招標協商,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招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定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
    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招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的名譽投標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4. 開標、評標和中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招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爲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衆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衆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案。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爲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招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的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的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 2)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爲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投標法重新招標。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提交。
    依法必須進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 15 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標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招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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