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设计问题之:分股不分权(二)

股权三权分离用的比较多的方式,有

一致行动人和投票权委托两种。这两个方式其实操作很简单,只要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和投票权委托协议即可。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致行动人就是,我们作为个人身份签一份移动人协议,我们要商量一致,保证采取一致行动,对外我们个人是一个声音;投票权委托就是我把投资权委托给你,以后我就不投票了,就委托给你。

这两个方式基本上相差不大,细微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上市公司的做法上。虽然这两个方式很便捷,只要签个协议就可以,但从操作上看,存在下面这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有限期,因为协议是有有限期的;第二个问题是方便撤销,临时决定不委托了,可以撤销协议,这是有变更的情况;第三个问题是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这个问题的概念是,签了投票权委托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假如股权委托或转让给别人了,其实这个协议对别人是无效的,别人可以选择不委托给你。

因为别人转让是转让一个完全的股权,第三方是无效的。这时候就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大家可以查一下,有很多的投票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撤销的决议。它的限制程度比较有限。对责任公司来说,它的好处就是方便,坏处则是撤销方便。

上面跟大家说了一下股权三权分离的利和弊,下面我们讲一下它的方式,就是公司的章程、特殊条款和合伙人制度。

公司法里有一条写到:遵循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虽然对很多的细节做了规定,但保留了很多你可以单独约定的细节。比如说法人代表可以谁来做?不一定是大股东。利润怎么分配?增资怎么认缴?股权转让怎么做?职工代表大会怎么开?股东会怎么开?怎么表决?董事会的任期怎么做?董事的职权怎么做?股东的继承怎么做?这些都是可以做一些个性化的约定的。因此,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做一些特殊化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举个例子,本来股权超过95%的大股东,按道理说,他是有绝对的控制权的,为什么他没有?因为他被小股东给做了特质,成为了反面教材。公司法的规定原本是公司重大事项投票率超过2/3方可生效,但是因为公司章程在股东会表决权上,使用了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它里面约定了公司重大事项要全体股东同意才可生效。

这就是公司在表决权上做了一个特殊的规定。因为5%的小股东是学法律的,95%的大股东是搞技术的,所以他被钻了个空子。这一点对我们大股东来说,你也可以做一个约定,比如说你的股权虽然只有20%,但是你规定了全体股东同意方可生效,实际上你还是有一票否决权的。但是如果你这么规定也会有个麻烦之处,股权占比1%的股东,他也有一票否决权。

所以一般来说,采用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不是很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按照公司章程执行,但在工商注册的时候,有的时候工商部门不希望你做太多的变更,会要求你按照他给的模板来制定,除了标红的部分,其余的都不能改。因为这样可以规避责任,否则你改动的部分工商部门要审核,责任很大,所以一般不希望你改动太多。

此外,阿里巴巴其实也是一种特殊制度的设计。我给大家稍微解读一下阿里巴巴它是怎么做的。大家知道,一般董事会里的董事是股东提名的,但是阿里巴巴董事会是合伙人制度,他怎么做约定?第一条约定: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第二条约定:董事会的一半的席位以上必须是合伙人提名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董事会成员当中合伙人提名或者任命的董事不到一半的时候,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半数以上。如果不到一半,你必须到一半,这句话说白了就是这个逻辑。

第三条约定:如果股东不同意提名,合伙人可以将提名者任命为临时董事,直到下次股东大会同意。

第四条约定: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来补上空缺,直到下一次股东大会。

这四条加在一起,总结起来就一句话,我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必须过半。这就等于牢牢控制了董事会。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能够超越董事提名,控制了董事人选,从而控制了公司的经营。

这一条其实是与公司法相违背的。这就是为什么阿里巴巴这样的公司制度在国内不可能上市,就算当时到香港也没同意,后来到美国才同意上市。所以我们也不得不佩服美国市场的灵活性与资本市场的灵活性,竟然这种制度都同意上市了。

当然,如果你对阿里巴巴很关注的话,可以再去进一步了解它的操作。它的细节在于什么呢?无论是公司的条款也好,或者制度设计也好,它都是通过董事会提名权控制董事会与经营,是这样一个逻辑关系。这就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下面一种方式叫优先股。其实很多的投资方有时候可以接受优先股的。一般来说,大家同股同权,这叫普通股,其他则可以归类为优先股。

优先股的意思是优先获得固定的股息。分红的时候可以先分红,优先分配利润,优先回收,并且拥有卖出和回购的优先权。但优先股获得优先权的时候,往往会放弃投票权。

比如说,我们投资了你家公司,我决定要优先股,但是放弃投票权,委托给你创始人,这也是一种三权分立的做法。所以我们大家在拿投资的时候,你如果给他保证他有优先一一些优先权利可以来置换你的投票权,这是一种三权分立的做法。分股不分权,股份出去了,但是投保人放在你的手里。这就是优先股的做法。

最后一种方式叫AB股。这个事情非常好理解,A股和B股在所有权和收益权上一模一样,就是这个东西归我所有,和分红都是一模一样。它区别在于什么地方?区别只是在表决权上。

比如说,小米在香港上市的时候,雷军一股是1:10,他所有的股票在分红上跟别的股票是一模一样的。但在投票上,他的一股等于别人10股。还有美国的Facebook,扎克伯格是1:40,他的一股等于40股,这就保证他的控制权的问题。AB股在国内原来是不行的,但现在科创板接受了AB股,香港原来也不行,但后来就可以了,美国则一直是可以。

AB股在美国是资本市场用的是最多的,包括现在香港,小米就成为AB股的第一股。其实也是一个开放的制度。科创版后来借鉴了,这种做法,AB股是可以的。事实上,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本身就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当然你在公司章程要特殊约定,但是一般大家做的时候,这一点一般都不太去用。这是一个细节。

上文给大家分享了分股部分的方式,下面总结一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是天然的三权分离,即GP和LP。GP有所有权、有收益权、有管理权,负责管理;LP有所有权、有时间,没管理权。这是天然的三权分离。

那为什么这种方式现在用的最多?因为这个公司你可以注册10年、20年,跟主体公司一样的时效。通常他在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时候,要签个有限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你要想变更有限普通合伙人,这就必须普通合伙人同意。这是一个悖论。你要变更必须他同意,他不同意你就不能变更,他可以永远做GP,因为它三权分离。当然就是一些违规的情况,你可以举报,是可以撤销的。但只要他不违规,你是不能撤销的。

第二种就是金字塔架构。当然,之前讲了天士力的做法,就是一层一层又一层。

第三种是一致行动人。我们5个人一起签个协议,叫做一致行动协议。采取一致行动,就相当于大家加起来可以过2/3,也是一种做法,这叫投票权。

第四种就是委托,我不要投票权了,委托给你。

第五种做法就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包括类似于这种控制。其实大家想想,阿里的合伙人相当于修改了公司章程。本身按照公司章程,董事是由股东来提名的。他变成是由合伙人来提名,就一半董事会一半以上由董事会提名,其实在公司相当于改变了公司章程的约定。

第六就是优先股。我让他优先分红、优先回购、优先出售,然后保证股息,别人可以让他放弃斗争,这叫优先股,他就不需要投票权。

第七个是AB股,AB股各个方面都一样,唯独在决策方面有通过不同权,可以1:10,可以1:20,1:40,你就能保证控制权的问题。

7种方式,按照顺序来说,一般我们用的最多的是第一种、第二种。第三种和第四种是临时措施,比如说这个公司已经既成事实了,我们怎么改变。这是很多公司的一个补救做法。公司章程那种用的还是偏少一些。

下面给大家来比较一下这几种方式的优缺点和使用的场景。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和金字塔架构三种方式的优点第一就在于不改变整个出口比例的情况下,可以控制公司,能够保证控制权。比如说天士力持股是12.68%,他还能不改变整体实质的股权比例。

第二,它是依次调整长期稳定。这就是它的好处。它的缺点在于操作手续麻烦,需要工商变更。变更的时候需要原来的股东同意。这就是你的弊端。所以说许多公司现在从一成立就把它注册了,这个事情就可以避免了。一般使用的是大部分的非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都是可以用的,股权是便于调整的。

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的优点就是操作方便,缺点也是操作方便导致它的法律的效力不稳定。一般这种情况对话语权要求不是太高,或者说大家觉得问题不大,就通过这种方式来来做。一般是一个过渡或者是后面要考虑上市,会变成AB股或者其他,过渡使用比较多。如果是用这种方式,建议大家把时效签的长一点,把变更的约定制定的严格一点,让他不好轻易撤销或者变更。

合伙人制度的优点就是比较严格。大家看阿里巴巴这种做法,基本上你想改变挺难的,因为你要想改变必须过董事会,董事会它又控制了一半,你重大决议又过不了董事会,他通过不了,你很难改变它,形成一个闭环。这是阿里巴巴的马云厉害的地方。但它的缺点是使用条件比较苛刻,好多地方不同意。比如说阿里巴巴这种制度在大陆肯定不行,在香港也不行。后来可以了是因为香港的政策调整了。并且这种方式必须要大股东同意,因为这种制度如果大股东不同意的话,你是通不过的。大股东本来有提名多数的董事,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大股东放弃了他的提名权,这就是他做出让步。

AB股的好处是,在法律的架构下,可以用很小的比例掌握控制权。它的缺点就是必须法律同意。像科创板,像现在的主板还是不行的。现在有很多的科技公司用的很多。大家想想,如果考虑科创版或者香港的上市,这种做法都是可以的。

还有另外一种,就是虚拟股。前面没有讲虚拟股,因为本身虚拟股不叫真正的股权,其实就是分红权。比如说华为的这种做法,事实上员工就是分红权,没有真正的股权。它的好处就是员工有分红权,公司创始人的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它的缺点是员工感觉很虚拟,因为这只是分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个股权,所以没有安全感。虚拟股的生活条件就非常科学,单纯的非上市公司。如果公司上市的话,这种制度基本上是不能用的。假如华为要考虑上市,它这个制度是必须要调整的。因为你这么多分红,如果发行流通股,其他股东怎么办?钱都分完了,肯定是不行的。这是它的一个适用条件。

以上这几种股权方法都是我们在做公司当中常用的,大家可以考量一下,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灵活应用起来,基本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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