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玲:奇葩規矩

做服務工作的受點小委曲也就算了,爲什麼有人一定要求他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對此規矩的定義。服務行業,堪稱社會形象窗口行業,對工作人員的服務要求甚高,很自然,但若要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則是令人感覺既可笑,又可恨的奇葩規矩。或許有人認可它,也或許覺得它無所謂好壞,但我相信,大多數人對它沒好感,覺得太過分了。

爲什麼一些服務型企事業、私營單位要定這樣的規矩,出於什麼動機,目的何在?

既然我個人,已認定它是奇葩爛規矩,那麼我分析此舉的動機自然就不是什麼好聽的了。

1)功利性。定這爛規矩肯定是一家之主-老大,你一聽這規矩本身,就帶有反向的獨裁與霸道。或許誰都能猜想到,老大要求服務人員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是多麼謙遜溫柔,是美其名爲了我們的顧客上帝,信奉“顧客至上”的宗旨。但細想,如果上帝的拳頭都打在了人身上、唾沫吐在了人的臉上,你還要求人紋絲不動、乖乖的接着,這是什麼宗旨?宗旨想搞什麼名堂,想把人當成什麼呢?

毫無人性的規矩背後,只能是物慾作祟、貪婪驅使。可惡的,還美其名是服務的崇高宗旨。我想說,這分明是低級的強盜邏輯。所謂宗旨底下的邏輯是:顧客是我們的衣食父母,你不能得罪的,若他們打你罵你,你還嘴還手,父母就跑掉了,你就沒有收入沒有飯喫。只有“要不顧身體不要臉面的,哄顧客開心、賺顧客的錢”這個強盜理由,纔可能訂出沒人性的爛規矩。錢,能使鬼推磨,錢,也能使人不是人。

2)非法制性。一個國家是由人、機構和法律法制所構成,而國家法律、法制的訂立,是以維護社會基本秩序、保障人民的基本需求、生命及財產的基本安全爲宗旨的,並有不斷完善法律的規定。那個奇葩規定,顯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於法,它純屬暴力行爲,直接構成了對服務者的人身安全、心靈的傷害;於理,錯本不在服務者,而間接後果,是滋長了低素質打人者的施虐性。

因此我想說,訂立這奇葩規定的人,他個人既缺乏法律意識,也匱乏管理者的智慧。在一個法制社會,服務行業的發展,是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仰仗於優秀的用人機制,和先進的管理制度。即便存在服務人員理虧,自有行規處置,或可被投訴;即使有野蠻“上帝”的囂張跋扈,也應交由法律、法制管教,而不該令服務人員承擔羞辱、犧牲服務人員的尊嚴。

世上不乏愚昧荒誕之舉,凡愚昧荒誕的事,也只有愚昧荒誕的人才想得出、做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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