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關於留學貸款的有關規定

  中國銀行對於留學貸款申請、擔保和償還的有關規定如下:

  貸款對象:留學貸款的對象爲擬留學人員或其直系親屬或其配偶,以支付其出國留學的學費,基本生活費等必需費用。貸款實行擔保發放、專款專用、按期償還。

  借款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不得超過55週歲;
  3、應持有擬留學人員的國外留學學校的入學通知書或其它有效入學證明和已辦妥擬留學人員留學學校所在國入境簽證的護照;
  4、應具有可控制區域內的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和收入來源。

  留學貸款的額度不超過國外留學學校錄取通知書或其它有效入學證明上載明的報名費,一年內學費、生活費及其它必需費用的等值人民幣總和,最高不超過五十萬人民幣,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年(含六年)。

  抵押方式:

  1、房產抵押:貸款最高額不超過經貸款人認可的抵押物價值的60%;
  2、質押(國債、本行存單抵押):貸款最高額不超過質押物價值的80%;
  3、信用擔保:以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若保證人爲銀行認可的法人,可全額發放;若是銀行認可的自然人,貸款最高額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

  申請程序: 借款人到銀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領取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並按申請表要求如實填寫,經簽字蓋章後交給銀行。
  如果借款人爲出國留學人員本人,同時須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或有權機構出具的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擬留學學校出具的入學通知書、接受證明信及其他有效入學證明資料及有關必需費用證明,同時提供本人學歷證明資料;
  3、已辦妥擬留學學校所在國入境簽證手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4、提供具有安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國公民作爲借款人的國內代理人,並提供其國內代理人的身份證,有關居住證明及通訊地址;
  5、以財產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抵押物權屬證明或質押物正本,單據和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的證明,必要時應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抵(質)押物估價證明;
  6、若擔保人爲法人,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文件(擔保人爲法人的分支機構的,應同時出具法人授權擔保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審計的上年度和近期財務報表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如擔保人爲自然人,應提供保證人的身份證、戶口薄、收入或財產證明及其他資信證明;
  7、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如果借款人爲出國留學人員的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所提供的材料除上述第2、5、6、7項安全相同外,還要提供能足以證明借款人與擬留學人員關係的有效證件原件和複印件;借款人收入或財產證明;擬留學人員已辦妥前往留學學校所在國入境簽證手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銀行收到借款人上述申請材料後,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銀行批准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後,將同意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償還計劃通知借款人,與借款人及擔保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並辦理有關貸款手續,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若借款人爲出國留學人員本人的,借款合同簽訂時應有其國內代理人在場並同時在借款合同上籤章;   
  2、若以法人保證方式貸款的,作爲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有效授權的代理人必須到場,並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
  3、若以自然人保證方式貸款的,保證人必須到場,並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
  4、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必須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借款人與其國內代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協議書》應與上述合同同時簽署並公證;
  5、抵押物、質物的評估、保險、登記及公證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合同簽定後,留學貸款由銀行直接劃入借款人在本銀行處開立的儲蓄卡或活期儲蓄帳戶。借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到期前將應歸還的貸款本息存入儲蓄卡或活期儲蓄帳戶。在貸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償後,銀行將一切憑證歸還抵押人或出質人,並辦理有關抵(質)押登記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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