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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於合同法的規定。

  1. 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合同的變更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 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合同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 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技術諮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爲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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