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2林大同與旅杭溫州同鄉會

原載於2017年1月23日《瑞安日報》



林大同(1880-1936),字同莊,瑞安人。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入上海南洋公學。宣統元年(1909)畢業日本北海道帝國大學土木工程科歸國,在浙江鐵路公司任工程師。1925年,浙江巡按使屈映光組織浙江省水利委員會,大同聘爲主任兼技正,後改任錢塘工程局局長、浙江水利局局長兼錢塘江岸工程處處長等職。

林大同被累舉爲旅杭溫州同鄉會會長,是溫州旅杭同鄉會的創辦人之一,是第一至四屆副會長,第五、六屆會長,第七屆常務委員(委員制),主持會務達十五年之久,成績卓著。生平善書法,能詩,遺著有筆記若干卷、拓輯《瑞安林氏印存》一冊。1938年與世長辭,卒年五十七歲,葬於杭州,馬一浮爲書墓碑。

林大同遺照


創立之初艱苦經營



《旅杭溫州同鄉會章程》規定,本會爲舊溫屬永嘉、樂清、瑞安、平陽、泰順、玉環六縣同鄉所組織,定名曰溫州同鄉會。本會以“聯絡同鄉情誼、協謀公共利益”爲宗旨。“內以援本郡之緩急、外以拯僑民之顛危。”,“上輔官治、下通民隱,”。爲旅杭同鄉“(一)教育,應同鄉之需要附設學校及其他關於教育各事業,(二)公益,應同鄉之需要量立各種公益事件對於各項所列事業得請名人專家講演”“ 應量力漸次進行”。

光緖丁未、戊申(1907-1908)間,溫州“鄉人孫君籕廎、薛君星五、曹君志丹、陳君介石、項君申甫、徐君班候、王君志澄、許君養頤先後倡議,集款設立、遂於葵巷賃屋一區、爲會議之所、溫州之有會館自此始”。 “杭州之有吾甌會館...緬維口鄉前哲、經始維持之功爲不可沒、謹將遺像弁諸簡端、以資觀感。”

民國初元,呂渭英與諸君子“復租羊市街伍姓屋爲事務所”,“僅八閱月”而停辦。“(民國)十年(1921年),予(呂渭英)自粵歸重遊杭州,潘君鑑宗、林君同莊、陳君鯨量、周君季綸復有籌辦會館之議,適新市場花市路有西式樓屋三幢出售,予偕諸君往相之,規模宏偉、建築精固,議價二萬七千八百金,羣思設法購之,以款鉅躊躇未決也。” “方時是,吾甌水災之後,饑民乏食,”溫州商人赴蘇皖免稅採辦振米,但採辦逾期,“關吏勒繳押稅銀兩,始準出運。”,“(旅杭)同鄉公電請發還,由是商人失而復得,乃勸令捐助以爲會館購屋之資,諸商皆明大義、慨然無難色,除發還二成外,共計銀幣一萬五千餘元,”,“餘與黃君溯初倡捐各千元,復由同鄉捐集數千元,潘君慨捐四千元,不足則暫以餘屋一幢押抵,自是吾甌會館規模蓋粗具矣。”

溫州旅杭同鄉會館契據

1921年10月(民國十年),購得“杭縣惠興路西四衖(弄)”的“洋房三幢、平房六幢、花廳三座”爲溫州旅杭同鄉會會館,佔地六畝二分,會館東至濮卓記界、西至劉堅匏界 、南至惠興路西四衖(弄)、北至花市路。現爲杭州電信辦公大樓,東爲惠興路,南爲電信大樓停車場,北爲郵電路。



會館內景

 

釐訂規章規範管理

 

1921年10月(民國十年)旅杭溫州同鄉會館建成後,制定了規章制度。據《溫州旅杭同鄉會各項規章會刊》(民國十四年九月第三次印刷)記載,同鄉會總共制定了《旅杭溫州同鄉會章程》、《大會開會程序》等12個規章制度,包括《附旁聽規則》《評議會規則》《幹事規則》《經費監察章程》《贊助員規約》《調處同鄉爭議簡章》《會館管理規則》《假座規則》《餘屋住居規則》《司閽規則》。



同鄉會12個的規章制度基本分爲三類。一是會員(職員)職責,如《幹事規則》、《經費監察章程》、《贊助員規約》。《幹事規則》規定,幹事分爲交書幹事、會計幹事、庶務幹事、調查幹事。二是辦事流程,如《大會開會程序》、《附旁聽規則》、《評議會規則》、《調處同鄉爭議簡章》。《大會開會程序》及《旁聽規則》對參會人員資格、就座次序進行規定。三是會館使用管理辦法,《會館管理規則》、《假座規則》、《餘屋住居規則》、《司閽規則》。《會館管理規則》規定,“會館樓上餘屋凡捐款在一千元以上者,得有住居之權,但隨僕帶從外,不得協同眷屬。”,《假座規則》“本會正廳及會議室,同鄉會員均得假用。非同鄉人之假座者,須得會員三人以上之介紹,”, “假用期間不得過三日”。


選舉職員健全組織


《旅杭溫州同鄉會章程》規定,同鄉會的“正副會長、評議員皆以旅杭六屬人士爲之,贊助員則以僑居各州縣之人爲之。”同鄉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評議員十八人,同時,設名譽會董,捐資在五百元以上者爲特別名譽會董,捐資在一百元以上者爲名譽會董。

據呂渭英的《溫州旅杭同鄉會成立之歷史》記載“會館成立之後,公舉潘君爲會長,林陳二君副之,而予亦忝承推爲名譽會長。”,潘君是潘國綱,林陳二君分別爲林大同、陳蔚。

潘國綱(1880-1938),字鑑宗,號鑑園,今溫州市甌海區人。曾任陸軍中校參謀,浙江督署上校參謀,浙江第二師四旅少將旅長。浙江一師中將師長。

同鄉會除設正副會長外,還設有評議員十八名,評議(討論決定)同鄉會的重擔事項,評議員大多由有熱心爲同鄉服務、德高望重的溫籍人士擔任。如第三屆同鄉會評議員就有平陽的殷汝驪、王理孚,樂清的黃式蘇、瑞安的黃菊棠、孫量、林同。第七屆同鄉會執行委員(委員制)有永嘉(溫州市區)的李超英、葉溯中、張強,瑞安的孫量、許璇、樂清的洪式閭。

同鄉會對捐資在五百元以上者爲特別名譽會董,捐資在一百元以上的同鄉爲名譽會董。永嘉的呂渭英爲第三、四屆特別名譽會董,永嘉的黃羣爲第三、四、五屆特別名譽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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