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保護之一:財產原則

課堂回顧:
你好,從今天開始,我給你解釋產權保護的三種基本的方法,也就是財產原則、責任原則和不可轉讓原則。
這三點不是傳統經濟學的內容,但卻是傳統“法律經濟學”的內容。也就是說後面連續幾講,我們講的是跨學科的內容。
1. 大教堂的一個視角
這裏我要重點介紹的是一篇著名的論文,它的名字叫《財產原則,責任原則與不可讓渡性:大教堂的一個視角(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作者是一位叫做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1932— )的法學家;另一位是叫做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1945— )的法學專家。
這篇文章的題目挺有意思的,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大家知道,天主教堂八面玲瓏非常複雜,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就是大教堂的一個視角。
這是作者非常謙虛,他說人類進行財產權的保護有各種各樣的方式,咱們做一個初步的研究,研究出當中三個基本的原則,這只不過是大教堂裏面、非常複雜的事物裏面的一個角度,一個管窺,管中窺豹的意思。
這兩位作者當中的第一位,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 ),他是美國第二巡迴法院的法官,曾經做過耶魯大學法學院的院長,被認爲是“法律經濟學”這門交叉學科的四位奠基人之一。他是一位大學者,今年85歲,他當年寫這篇文章的時候也不過40歲。
而另外一位作者,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 ),今年也72歲了。他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算了一下27歲,可能就是卡拉布雷西的助教。但是在我的印象中,這篇文章相當經典,我感覺寫這篇論文的兩個人的年紀當時都已經相當大了。
直到2008年的時候,我在一個會議上面聽到有人說梅拉默德的名字,我非常驚訝,我說這個梅拉默德是不是就是寫這個“管窺”文章的那位作者,結果確實是他。看上去還挺年輕的。實際上他在法學院畢業以後沒有做學者,就到業界裏面工作,他當時是英特爾的首席法律顧問。
2. 財產原則
好,我們回頭講這篇文章。文章說產權的保護分三種:第一個叫“財產原則”,第二個叫“責任原則”,第三叫“不可轉讓原則”。
什麼叫財產原則呢?它是說:一個人想要剝奪別人的所有權的話,他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向原來的所有權持有者付費,付到原來的所有權持有者願意放棄爲止。如果只有這種辦法才能把所有權從別人手裏拿過來的話,那麼我們就說這種產權是根據“財產原則”進行保護的。
也就是說,你必須給錢給到人家願意爲止,人家才讓渡給你,這叫“財產原則”。這個定義不是太準確,但是它的英文是很漂亮的:
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Property Rule to the extent that someone who wishes to remove the entitlement from its holder must buy it from him in a voluntary transaction in which the value of the entitlement is agreed upon by the seller.
在財產原則下,政府只對財產權進行了一次干預,就是確權。確權以後,財產權的讓渡完全是別人的事情,產權人和其他人進行的自願的交易,政府不再幹預。對轉讓的價格、轉讓的條款沒有任何影響,政府只干預一次。
3. 責任原則
第二個原則叫“責任原則”。責任原則的意思是,當一個人侵害了別人的產權以後,侵害者就要向原來的產權所有者進行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不由原來的所有者定,而由第三方定。
這第三方可以是國家,可以是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員,或者法官。你想想,這個原則跟財產原則就不同。財產原則是產權交換的時候,由財產權人自己定價,而這個“責任原則”是由第三方定的,是由別人定的。
在實施“責任原則”的時候,政府幹預了兩次:第一是確權;第二是對產權的定價作出裁決。產權的價格不由財產權的原來所有者決定,而是由第三方決定,這叫責任原則:
Whenever someone may destroy the initial entitlement if he is willing to pay a third-party determined value for it, 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Liability Rule. This value may be what it is thought the original holder of the entitlement would have sold it.
不管怎麼樣,在責任原則下,政府對財產權的保護做了兩重的干預。第一是確權;第二是當發生侵權行爲的時候政府來決定賠償的金額。
4. 不可轉讓原則
第三個原則叫“不可轉讓原則”。顧名思義,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權人把他所擁有的資產賣給別人。
在不可轉讓原則下面,政府對財產權的保護進行了三重干預:第一,確權;第二,如果產生侵權的行爲,那麼由政府決定這個侵權的賠償金額;第三,政府還禁止原來的產權所有者出讓他的產權,不準賣,這也是一種保護:
An entitlement is inalienable to the extent that its transfer is not permitted between a willing buyer and a willing seller.
5. 哪種產權保護原則更好?
產權的這三種保護形式,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
比方說我想要侵佔你家房子的時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 財產原則 ”的保護;
但是當國家要修營房、要修消防局的時候,你們家的房子受到的是“ 責任原則 ”的保護,也就是國家可以徵用你家的土地,然後給你合理的補償就可以了;
當你喝醉酒不省人事的時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 不可轉讓原則 ”的保護。你喝醉了酒籤的合同無效。
這三種原則哪種更好?當然你會說,財產權要保護人的自由,政府幹預越少越好,所以肯定是“財產原則”比“責任原則”更好;“責任原則”又比“不可轉讓原則”更好。是這樣嗎?不一定。
在一般情況下,財產原則當然是很好的。我看中了你的手錶,但是我要你的手錶的唯一辦法,就是給你出價錢,出到足夠多的時候,你願意把手錶賣給我。這時候你纔是這隻手錶真正價值的最好的決定人,這當然是比較理想的狀態。
但是有時候,我們不一定能夠完成這樣的交易,比方說我的手臂值多少錢,應該我來決定,但現實生活中卻不一定。如果發生了交通意外,你是意外的肇事者,你負全責,這時候我的手臂能不能通過財產原則來保護呢?能不能通過我問你要一個價錢,來保護我的手臂呢?不能。
因爲交通意外已經發生了,如果讓我來開價的話,我不會要20萬,不會要200萬,不會要2000萬,我要200個億。事實上這沒辦法實施,所以我的手臂值多少錢,得由第三方決定,這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在交易費用非常高的情況下,在沒辦法事前進行議價的情況下,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責任原則”。
6. 由於交易費用,大量的產權不能通過“財產原則”保護
當然,這兩位作者在論文裏面,也詳細地討論過,到底交通意外的手臂有沒有事前定價的可能性。
比方說,你可以去保險公司,先給自己身體每一個器官、每一個部位定個價,買好保險,假如發生交通意外,你就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這時候我們的身體彷彿就可以通過“財產原則”進行保護。
但實際上真要這麼做,成本非常的高:
你要給身體每一個部位定價,保險公司也認可,這裏面的議價成本就非常高;
有大量的財產是無法定價的;
要引入第三方來進行裁決,它裏面的組織費用、行政費用也非常高;
如果定價不合理也會出現碰瓷的現象。
所以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大量的產權不能夠通過“財產原則”保護,而只能夠通過“責任原則”來進行保護。
7. 爲什麼要懲罰刑事犯罪分子
最後,財產原則和責任原則的區分,還給我們一個重要的提示,那就是爲什麼我們要懲罰刑事犯罪分子。
你可能會想,根據經濟學的原則,如果有人做了侵權的行爲,犯了刑事罪,那麼我們不要把他投到監獄裏面去,讓他在外面繼續工作,賺了錢賠給受害者,這不是減少了無謂的損失嗎?但通常沒有哪個社會會是這樣的。
原因是什麼?原因是犯罪分子犯了兩重罪。
第一,他傷害了別人;
第二,他改變了規則。他把原來明明可以根據“財產原則”進行保護的資產,改到人們只能通過“責任原則”來保護的局面。
所以我們對刑事犯罪分子的懲罰,其實要懲罰他的是兩宗罪。我們也經常會見到這種情況,就是在刑事犯罪案裏面,受害人已經受害了,他不太願意出來繼續指證這個犯罪人。
在這個時候我們用的是公訴。爲什麼要公訴?因爲我們要阻嚇後面的人,不讓他們擅自改變遊戲的規則,擅自把那些明明可以用財產原則保護的資產,變成只能用責任原則來保護。
課堂小結
好。今天我們介紹了一篇經典文章,它是關於產權保護的三種基本方式的,那就是財產原則、責任原則和不可轉讓原則。
課後思考
今天留給你的思考題是,我們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如果過輕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如果過重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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