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保護之二:責任原則

課堂回顧:
你好,今天我們繼續講產權的保護方法。昨天我們重點講了財產原則,今天我們繼續講第二個產權保護的方式—— 責任原則。
1.碼頭緊急避險案
我先給你講一個在美國法學院只要講到侵權法,就一定會引用和討論的經典案例,那是1908年的,或者我們稱之爲“碼頭緊急避險案(Ploof v. Putnam )”。
1908年的案子是這樣的,原告帶着他的妻子、孩子,在湖上開船,在船上玩,這時候忽然遇到風暴,原告就把自己的船綁到了被告的碼頭上。這時候被告的僕人看見有人入侵了他們的領地,把船綁到了自己的碼頭上,這個僕人就去把這條船給解開。
這條船於是就漂回到湖裏面去了。由於外面有大風暴,這條船最後就被風浪打翻了。船毀了,原告的妻子、小孩兒也受了傷,於是原告就告這個碼頭的所有者及其僕人,說他們導致了他家人和財物的損傷。
這時候我們遇到的是兩種財產權之間的衝突,一個是碼頭的財產權,一個是船的財產權,到底應該保護誰?
我們學科斯定律的時候曾經遇到過一句拉丁文的格言,“行使你的自由直到不影響別人的自由爲止”,這句格言在這裏管用嗎?不管用,因爲這句話既能夠替原告辯護,也能夠替被告辯護,它沒有指導意義。
但是我們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就能推算到底誰應該勝訴,誰應該敗訴。
船綁到碼頭上,當然對碼頭有一定的損害,但是這樣的損害是比較輕的。倒過來碼頭的主人爲了保持自己碼頭的完整無缺,把別人的船給解開了,這船漂到湖裏面去,受到的損失就是巨大的。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的道德習俗會認爲,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讓原告有緊急徵用、使用碼頭的權利,用現代的術語說這叫“ 緊急避險權 ”。
事實上這個案子進行了二審,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都確定了一個判決,那就是原告勝訴。
所以我們得到一個重要的啓發,就是我們在保護財產權的時候,到底是用財產原則還是責任原則,這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權衡方式,就是看交易費用。
因爲在1908年的“緊急避險案”裏面,原告沒有辦法跟被告,也就是碼頭的主人進行任何的協商,因爲暴風雨已經來臨了,協商的時間已經沒有了,這時候他就可以緊急徵用別人的財產。
而倒過來,如果法院認爲這個碼頭必須根據財產原則進行保護的話,如果有別的船入侵,那麼法院就可以頒佈緊急禁制令(Injunction ),禁止別的船隻使用、停靠在這個碼頭上面。
前面我們在講科斯定律的時候也說過,水泥廠如果不斷髮出污染,居民起訴水泥廠的話,法院也有一種可能就是向水泥廠頒佈禁制令,禁止它繼續生產。也就是說居民的健康得到了財產原則的保護,除非水泥廠向居民支付足夠的費用,讓他們自願放棄自己的健康權,水泥廠才能繼續生產。
這裏的要點是,申請禁制令是一種以財產原則對所有權進行保護的方式。
2.陳冠希應當如何應對“豔照門”
你還記得嗎?在很多年前香港發生過一次叫做“豔照門”的事件,影星兼歌星陳冠希流出了很多豔照。當時陳冠希有一件事情做得不太對的,那就是他沒有及時挺身而出承認那些照片是他的,因爲在香港根據香港的法律,照片的所有人是相機的所有人,誰拿着相機,照片就是歸誰的。
當然我們也可以討論一下這樣的規定合理之處在什麼地方,但不管怎麼樣這些照片的主人是陳冠希,如果陳冠希當時能夠挺身而出承認這些照片是他的,他就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法庭當晚就可以禁止香港所有的媒體,包括雜誌、報紙、電臺、電視臺去傳播流出來的照片。如果他這麼做的話,那麼對涉及豔照的其他人的傷害就不會那麼嚴重。
3.現代產權案件中的責任原則
我再給你舉一個例子,在現代產權案子裏面,法院是怎麼交替地使用財產原則和責任原則的。比方說製藥廠,有一家藥廠花了好多錢、好長的時間研製出了一款新藥,這時候有另外一家藥廠仿製他們的新藥。這時候法官通常會採用財產原則來保護受害的藥廠,那就是對那些仿造的藥廠頒佈禁制令,禁止他們繼續仿造,這是財產原則。
而在另外一些案子裏面,比方說在軟件業,蘋果公司或者微軟公司在他們幾千萬行、上億行的代碼當中有一部分侵權了,侵害了別人的專利。這時候法官就不會採用財產原則來保護專利權人了,他們不會勒令蘋果公司或者微軟公司停止銷售他們的產品,召回他們所有的產品,改掉裏面侵權的代碼再重新銷售。
因爲這樣的成本太高了,上億行的程序裏面多多少少有點侵權那還是正常的,這時候法官通常會採用責任原則的辦法,勒令那些有侵權行爲的公司對被侵權的公司進行賠償,而賠償的金額通常是由第三方來決定的。
4.爐具公司訴美國鐵路運輸公司案
所以,採用責任原則的一個核心理由,是我們沒有辦法採用財產原則對產權進行保護,因爲採用財產原則來保護產權的成本太高了,很有可能傷害已經造成了,這時候只能由第三方對傷害做一個賠償定價,這樣的概念也可以延伸到合同法當中的違約賠償上面去。
比方說在美國的合同法裏面就有一個經典的案例,那是安全爐具公司訴美國鐵路運輸公司1932年的案子,案中的原告發明瞭一種爐具,他認爲這種爐具是世界上最好的爐具,他決定把爐具運送到一個貿易博覽會上面展銷,他相信在這個博覽會上,一定能夠簽下大單,賺大錢。
於是他找來了鐵路運輸公司,把自己的爐具分拆成21包,然後交給運輸公司,千叮萬囑讓他們按時按點送到,他自己就坐上火車到了博覽會,到了博覽會以後,他左等右等這些爐具就是沒有送到,最後博覽會結束了,爐具也還沒有送到,他籤大單的希望落空了回來他就告運輸公司,對這種違約行爲法官該怎麼判呢?
這位發明爐具的人到底能夠籤多大的單,誰也不知道,鐵路公司該怎麼賠呢?
結果法官就做了這樣一個判決,他對原告說,你本來是想要請運輸公司幫忙,在博覽會上展覽你的爐具,簽下大單賺大錢的,那是一個未來的世界,但是現在法律實在沒有辦法把你送去那個未來的世界。
法律有本事做的,只能是把你送回到以前的那個世界,那個你還沒有跟鐵路運輸公司簽訂任何合同的那個世界,那個狀態,所以我現在就把你送回去那個狀態,於是他就判決,讓這個鐵路運輸公司賠償這位原告所支付的所有交通運輸費用,包括他在博覽會上的食宿費用,這樣彷彿一切都沒有發生過,這算是賠償。
這種賠償的方式也屬於今天我們所講的,責任原則的賠償,由於交易費用過高,沒辦法執行財產原則的保護,只能由第三方定一個違約的,或者侵權的賠償標準。
課堂小結
今天我們通過交易費用的角度對財產原則和責任原則進行了比較。
課後思考
今天我留給你的思考題是,在剛纔我們討論的小船停靠碼頭案裏面,如果船停靠在碼頭上又破壞了碼頭的設施,那麼船主是否需要對碼頭的主人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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