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保護之三:不可轉讓原則

課堂回顧:
你好,今天我們繼續講產權的保護方式。我們前面講了產權保護的三種辦法當中的兩種,也就是財產原則和責任原則。我們今天講的是第三個原則——不可轉讓原則。
根據這種原則,政府對財產的保護做了三重的干預:
確權;
當遇到侵權行爲的時候,由第三方來決定侵權行爲的賠償方式;
產權所有者本身也無權轉讓他自己的產權。
這種產權保護方式也很常見,比方說一個人當他神智不清的時候,他所籤的協議就無效;一個沒有到法定年齡的人,哪怕是他自願成爲童工,這個勞動合同也不合法;很多國家也禁止賣淫,不管是男人女人,賣淫都是違法的。
雖然說身體是屬於個人的,也受到政府的保護,但是個人無權出讓他的身體,無權出租他的身體給別人。當然,器官的買賣在大多數的國家裏面也都是非法的。我們知道在伊朗器官買賣是合法的,但那也只是極少數的國家。
政府之所以要禁止交易,通過不可轉讓原則來保護產權,它也有多方面的原因。
1.爲避免社會麻煩而禁止交易
第一個原因,就是政府可能會認爲,買賣會引起社會很大的麻煩,一旦讓人進行買賣,再來收拾買賣之後產生的各種矛盾,成本太大了,所以一開始就阻止這個買賣。比方說政府可能規定不能把土地賣給那些帶來大量污染的工廠,或者把一些涉及重大國家安全的企業賣給外國人等等。
第二個原因,是社會普遍認爲這些買賣會威脅他們現存的道德觀,比方說賣淫、買賣器官等等,政府代表大多數人的意願來禁止這種買賣。
2.父愛主義與不可轉讓原則
還有一種原因是所謂的“ 父愛主義 ”,也就是說政府覺得自己比個人還更瞭解他們的利益所在,就像父親愛兒子一樣,替個人作主。比方說在中國,農地是屬於農民的,農民有居住權、有耕作權,但他們卻沒有權力把土地賣掉。
爲什麼呢?因爲有很多的學者都認爲,如果農民一旦有權力把土地賣掉,他們就會把土地給賣掉,緊接着他們就變成失地者(沒有土地的人),將來他們的生活就沒有依靠,就會變成遊民,給社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問題。
當然我自己對這種看法是很懷疑的,我們這些生活在城裏的人,生下來那天開始就沒什麼土地,我們從來就是失地者,我們也沒給社會、給沒給政府帶來多大的麻煩,對不對?我們會有各種各樣的職業,我們能夠生活自理。
3.自我執行的父愛主義
除了父愛主義,還有一種所謂的“ 自我執行父愛主義 ”,也就是自己對自己信不過,這種情況也很常見。
比方說,有很多人第二天早起有重要的事情,他們知道一個鬧鐘是不能把自己鬧醒的,所以他們要調兩個、三個鬧鐘,而且他們要把鬧鐘放到自己的手摸不到的地方,要起牀走幾步才能把它按停的地方。這是一種“自我執行的父愛主義”,他們知道自己在某個時刻、某種情形下就會失去理智。
很多人,在喝酒以前他就先把鑰匙交給朋友,因爲喝了酒以後,他就再也不承認自己喝醉了。所以很多人反對器官買賣,是他們相信到了自己真窮的時候,真會做出出賣自己器官的事情,索性就提前把這件事情給禁止了。
不管怎麼樣,不可轉讓原則在我們生活中還是非常常見的,但是我們經濟學的分析,還不在於討論應不應該實施不可轉讓原則,應不應該尊崇道德。我們從經濟學分析的角度看,感覺有趣的地方,在於一個因果的分析,就是如果你禁止人們買賣某件商品,法律已經做出禁止了,人們會又做出什麼樣的行爲?它的後果是什麼?這種因果分析纔是我們要分析的重點。
就拿器官買賣來說,你贊成器官買賣嗎?我猜你可能不贊成,器官買賣想想都恐怖。有些人因爲窮就出賣自己的器官,那個場面多殘忍,想起來就不舒服,所以很多人覺得真的應該禁止器官的買賣。
4.摩爾訴加州大學董事會案
我先給你講一個真實的案子,看看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這個案子是美國1990年的“摩爾訴加州大學董事會案”(Moore v.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
原告人約翰·摩爾(John Moore ),他在1976年在加州大學的一個醫學院裏面被診斷出患有白血病,他就接受這個加州大學醫學院的治療。醫生讓他簽署了一個同意書,切除了他的脾臟,這個同意書裏面明確地表明,醫院有全權去處理他切除之後的任何組織器官。
醫生切除完約翰·摩爾的脾臟以後,就發現他的血細胞非常獨特。他的血細胞能夠刺激產生一種蛋白質,這種蛋白質又能進一步刺激白細胞的生長,這種白細胞又能抑制癌症的生長。所以這個醫學院就開始用這個病人的脾臟開發出一些菌株,變成一系列的產品來治療白血病。
這些醫生不僅拿了大筆的獎金,還成立了公司,在1990年這個案子判決的時候,公司的市值達到30億美元,但是醫生一直就沒有告訴這個病人,他被切除的器官那麼值錢。
醫生只是讓這個病人反覆回到醫院裏面複查,從1976年到1983年,病人一直不斷地定期回訪,直到1983年以後,這個病人搬家搬到西雅圖去了,病人就跟醫生說他已經搬到那麼遠去了,還回來洛杉磯挺遠的,能不能把他的病歷轉到西雅圖去呀?醫生說:“不要不要,你還是回來,機票、住宿費我們給你付。”這時候這個病人就覺得有點納悶了。
等到1983年的時候,醫院要病人再籤一份合約,聲明自願放棄他或者他後代所擁有的一切由他的器官而開發出來的產品的權利。這個病人也簽了,簽完以後就越發覺得奇怪,後來他就拒絕去看病了,他還找了個律師去調查這件事情,終於把真相調查出來了,所以他就把加州大學告上了法庭。
這個案子從初審最後到加州的最高法院,經過漫長的審判,當中法官有這樣那樣的意見。如果你是法官,你覺得這個病人有權分享由他的器官而開發出來的產品而得到的利益嗎?不管你怎麼判,問題的核心在於你是否認爲病人對他的器官有所有權。
案子到了中級法院,大多數的法官都認爲這個病人當然擁有他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因爲在美國的憲法和所有其他的法律裏面,都沒有明確反對個人擁有器官的所有權的,所以大家的共識是自然而然器官應該屬於個人。
而且加州大學本身就利用了病人的器官進行一系列的商業開發,爲什麼加州大學可以買賣病人的器官?而病人自己不能擁有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利呢?所以中級法院的觀點認爲,人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跟他的其他財產權沒有本質的區別,他是應該具有這種權利的。
但上訴法院另外還有一位少數派的法官,他持不同的觀點。他說法官沒有權力去自己擅自立法,憲法裏面沒寫的事情,他們就得保持沉默。憲法和法律裏面當然也沒明確說個人不擁有自己的器官,但同時也沒有明確說個人擁有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所以法官不能隨便地越雷池半步,他們應該保持緘默。
而且這位法官說,這個病人摩爾他知不知道這個器官能夠賣錢有什麼關係呢?病人摩爾自己也承認,如果他自己知道自己那個有病的脾臟能夠賣那麼多錢的話,他就會在不同的醫院之間兜售,這就是明晃晃地出售器官,這個病人自己在法庭上就承認他想這麼做的。所以法院如果判病人摩爾勝訴的話,那就等於承認個人具有兜售自己器官的權利,這可不行。
這位法官說,在文明的社會裏面有一些東西是錢所不能買的,比方說勞動力、愛情或者生命(There are in a civilized society some things that money can’ t buy, be it labor, love or life )。這位法官的道德感非常的強,他的判詞擲地有聲。
課後思考
今天留給你的思考題是,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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