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主數據管理之物料(Item)七Item的組織控制(Master Org)

前面關於Item的一些基本概念的介紹,均沒有涉及Item的組織控制問題。ORACLE的Item定義是基於INV組織的,這是其早期有關“主數據”管理的一個重要特點。以前,另外兩個主數據“客戶、供應商”也是基於確定的組織(OU)來定義設置的,但從R12開始,客戶與供應商的初始定義已經開始獨立於組織(OU,上下文環境)來進行,然後再分配給相關組織(OU)使用。

     既然客戶與供應商的主數據系統管理方式已經做了調整,爲什麼Item的主數據管理方式卻保持不變呢?推測的原因可能是,一來Item的影響面太廣,改動太大,不方便進行;二來原Item的主組織(Master Org)定義方式也有其獨到的優勢,它在處理一些實際與庫存事務關係不大的“服務類或費用類”Item的工作過程中比較方便,例如PO在做服務類或費用類Item的接收時,可以直接基於“主組織”(可能是虛擬的,並不與管理實體對應)來進行,可以與庫存類的Item的接收方式保持一致,無需另外做特殊考慮。

     在ORACLE EBS系統中,系統雖然允許設定多個“主組織”來定義Item,然後再將Item分配給多個INV組織使用,但ORACLE強烈建議系統只設定唯一的主組織,而這一點與實際工作中的“主數據”集中管控的要求也是一致的。當在系統中設置INV組織時,在INV組織參數窗口的“物料主文件組織”字段,可選的LOV值包括當前INV名本身,以及已經被其它INV設定爲“主組織”的INV名。一旦用戶選定當前INV名作爲主組織,則在設置其他INV的組織參數時,也可以在主組織可選LOV值中見到它。

EBS的“主組織”使用是不受帳套(科目彈性域結構)、業務實體的範圍限制的,具有不同帳套/業務實體的INV可以具有同樣的Item主組織。“主組織”的這一特性爲大型企業Item的集中管控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性與高度的靈活性。用戶在進入INV模塊(或其他基於INV的應用模塊)時,均需選擇一個確定的INV,以進入確定的INV上下文環境。一旦進入INV,則其Item的主組織就已經唯一確定(由該INV組織的參數定義決定)。被選定作爲“主組織”的INV作爲“業務功能”組織使用時,與其它INV並無任何區別。唯一的特殊之處在於,定義主組織Item時,在“組織分配”界面無需再向“組織層”的自己作分配(系統已經默認分配),但有關“屬性控制”的設置,仍然與其它被分配的INV組織完全一樣。如下圖14是Item定義中的“組織分配”界面:



 

所有Item均只能在其“主組織”界面(並非指必須進入主組織所在的上下文)定義後,才能分配給相關的INV組織使用。上圖14中可以分配的INV列表取決於每個INV組織參數定義的“主組織”與當前INV(上圖14中的第一行)的“主組織”是否相同。除了當前INV組織,其餘INV組織的“組織屬性”窗口均可以另外打開(當前INV組織的組織屬性窗口實際已經打開,在Item定義界面的“組織”與“主組織”間直接切換),以便定義屬於本組織的相關屬性。

EBS系統在Item的“主組織”(Master Org)與組織(Org)之間,提供了相關“屬性”如何控制的機制。如下圖15所示:



 

上圖15中,組名字段會顯示屬性組的名稱。屬性按功能分組,例如主要、庫存和接收。在定義或更新物料、定義模板或查看物料屬性時,可以顯示特定組的屬性,這樣可以更容易地查找特定屬性。“控制地點”可以在“主層”與“組織層”間選擇。主要層:在主要層定義和維護此屬性,對於同一物料,此屬性的值在所有組織中均相同;組織層:在組織層定義並維護此屬性,對於同一物料,每個組織均可爲此屬性定義一個不同的值(某些屬性只能在特定層設置,在這些情況下,只具有一個選項)。

對於某些“狀態屬性”,系統除提供“主層”與“組織層”的控制地點選擇外,還提供“狀態設置”控制方式的選擇:“默認值、不使用、設置值”。這需要與前文所述“物料狀態”的控制方式的設定結合使用。可以設置控制方式的“狀態屬性”共10個(如圖4中所示),包括:允許BOM、在WIP中製造、啓用客戶訂單、啓用內部訂單、啓用開票、啓用執行流程(應用於“流程製造”)、啓用配方(應用於“流程製造”)、可採購、可儲存、可處理。Item的狀態屬性與其它屬性或相互之間可能有一定的制約關係。例如,如果將庫存物料設置爲否,則不能將可儲存設置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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