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主數據管理之供應商(Supplier)二 供應商“名稱與編號”(Supplier Name/Number)...

在EBS系統中,由於實際使用以及早期系統設計考慮欠周詳等方面的原因,在PO模塊的訂單界面中是將“供應商名稱”(Supplier Name)作爲主要檢索字段來使用的(PO界面甚至沒有直接顯示“供應商編號”字段),在AP模塊的發票界面雖然有供應商編號字段,但人們在使用習慣上還是以“供應商名稱”爲主。故如果將“供應商名稱”理解成供應商的“組織全稱”,則實際使用將很不方便,因爲一般來說供應商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註冊“全稱”會比較長。

EBS的供應商定義界面有“供應商名稱”與“別名”兩個字段,考慮到上述因素,實際使用情況可能恰好相反:以“別名”字段記錄供應商“全稱”,而在“供應商名稱”字段輸入符合企業命名慣例且便於識別記憶的“短名、別名或簡稱”。如下圖48所示:



 

系統要求“供應商名稱”具有唯一性,但已經存在的供應商名稱可以更改,且並不影響系統已經存在的相關業務數據。供應商一旦定義就無法輕易刪除,可以通過“無效日期”設置使其不能輸入發票或採購訂單(並不影響已有業務的處理)。上圖中“一般”Tab頁中的“父供應商名稱”及“編號”,表示當前供應商與系統中已經定義的其它供應商具有從屬關係,而客戶編碼字段,則是本企業在該供應商處的標識編號。

“供應商編號”具有唯一性且不可更新(系統的跟蹤標識),可以手工輸入,也可以由系統自動生成,具體是那種方式由AP系統相關設置控制。這一點,R12與R11相比設置界面雖有所不同,但在多組織(OU)功能支持下,供應商的編號設定都是實現跨OU定義的,故其編號設置與OU無關。如圖49所示R12的供應商編號設置:

 

不過,在實際的企業管理實踐中,使用“無涵義”的供應商自動編號並不可取,企業通常需要基於前面所講的供應商分類,統籌考慮制定“有涵義”的手工編號規則,這是因爲EBS系統所提供的供應商“分類”控制方式有點簡單,缺少層次性,很多時候並不能很方便地滿足實際統計分析工作的需要(這或許是EBS系統設計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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