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信息管理基礎】【信息政策與信息法律】

信息政策與信息法律

國家信息政策的基本要素
國家信息政策的經濟問題、法律問題
我國信息法律法規的基本類型和特點
國家信息法制建設
信息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原則
熟悉信息政策的評價
信息政策的體系構件
信息政策的含義
國家信息政策體系構建
信息法律的含義、類型
信息法律的立法模式
信息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原則
信息政策的評價

【簡答】
信息政策的含義、問題以及內容
根據國家信息政策的五個要素分析我國國家信息政策體系建構問題
簡述信息法律的含義、類型和立法模式
信息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原則有幾種
簡述信息政策評價標準的幾種類型和信息政策效益是如何評價的

1) 信息政策

國家信息政策是指在一國範圍內,國家或政府爲解決信息管理和信息經濟發展中出現的、關係和涉及到公共利益、權益、安全問題,保障信息活動協調發展而採取的有關信息產品及資源生產、流通、利用、分配以及促進和推動相關信息技術發展的一系列措施、規劃、原則或指南。

由於信息政策涉及廣泛的領域,使得信息政策呈現主體多樣化、政策價值多元化、政策目標的多重化和複合化等問題。因而,國家信息政策的設計應當走向於整體化的趨勢,而不是一種單一領域、單一目標、體現單一價值的個別政策構成的缺乏關聯的組合體。

國家信息政策體系的構建

面對世界範圍的信息化浪潮,我國必須加強和完善國家信息政策體系,加快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的戰略部署,推動社會信息化的進程。我們根據國家信息政策的五個要素,即政策主體、政策目標、政策問題、政策內容、政策形式來分析我國國家信息政策體系的建構問題。

政策主體—— 政府是國家信息政策的主體,要全面構建我國的信息政策體系,不僅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廣泛領域,而且觸動社會各階層、集團、組織的利益。我們應在依據專業化和協調性統一原則的基礎上,由國務院直接牽頭,在有關信息管理和信息產業發展的各行政職能部門之上,建立一個全新獨立的國家信息政策協調委員會

  • 從而減少利益集團的影響,減少不確定性,並且可以做出公平的政策;
  • 同時,具有獨立性的政策制定機構將更加趨於專業化;
  • 第三,還可以增加決策的透明性。

政策目標——信息政策目標是指通過制定信息政策所實現的利益協調和分配關係
我們認爲,當前我國國家信息政策的目標是:信息服務社會化和通用化以實現公平;信息產業市場化以實現效率;信息管理科學化以保證安全。

政策問題——信息政策問題是指能夠列入政策制定議程的客觀社會問題,即信息政策應該解決的社會矛盾和問題。信息政策問題往往具有複合性和關聯性,要求對信息政策從整體上進行綜合性的研究,以便理清信息政策所涉及的各種複雜關係。我們將信息政策問題分爲經濟問題和法律問題。政策制定的過程就是連續選擇的過程,而經濟學就是一門研究選擇的科學。
當前的信息政策問題主要有
【產業經濟問題】

  • 在宏觀層次上包括:信息產業發展與投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資源管理;信息技術管理;人力資源的投資;信息經濟測度標準和信息化指標的制定問題。
  • 微觀層次上包括:IT行業、網絡產業的壟斷問題;出版業的高額利潤問題。
    【法律問題】
  • 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信息安全問題

政策內容——在進行信息政策的內容劃分時,應結合國家信息政策所需解決的具體問題與矛盾,依據信息政策制定的原則,選取合理的角度去分析。可以從經濟和法律兩個層面加以研究。
A.經濟層面:
宏觀產業發展的經濟問題:國家信息政策是國家管理和發展信息產業、信息經濟的方針、措施及行爲準則。國家信息政策對於提高國家整體經濟素質和實力,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獲取國際競爭中的領先地位具有極爲重要的戰略指導作用。我國應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階段、信息產業層次水平、技術結構的演進採取相應的具有引導、扶植性質的信息政策,以現有的經濟實力傾斜發展高新技術開發產業、信息服務業、信息應用技術、教育產業,重視信息資源的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大信息業的人力資源投資,注重信息人才的培養和信息教育的普及。
微觀市場經濟問題:對於微觀信息市場應遵循規制與放鬆規制原則。政府應逐漸從規制政策轉向競爭政策,這個過程是循序漸進的。要實現信息產業由壟斷向競爭或有限競爭狀況轉變,需要漸進過程,而規制是些階段的主要政策手段。應施行以下政策:第一,價格政策,中國更適合選擇基於成本補償價格機制,而不是固定價格或價格上限機制。第二,稅制改革,減少低效率的所帶來的經濟扭曲。第三,規則和有關政府組織改革。減少腐敗,建立有效的均衡機制。第四,法規改革,建立和完善合同法,建立反壟斷法。第五,企業的公司化兼併與國際接軌,使企業按商業規則經營。政府應在統一管理、統籌規則、合理配置資源、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市場運作規範、有效競爭政策、放鬆規制政策,以及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的信息網絡化發展機制。要在繼續支持主導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以促進企業加快發展、增加國際競爭力的同時採取放鬆規制、引進競爭措施,加大對新興信息服務提供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其快速成長,擴大市場佔有率。政府還要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國內外更多投資主體進入電信、出版、有線電視待及其信息服務市場,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通過充分有效的競爭,促進信息產業整體鏈條上的每一環節,包括設備製造、軟件開發、通信服務、電子商務等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快速發展。
B.法律層面:
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制度實質上是一種壟斷性的保護制度,它的存在必然會影響到信息資源共享的程度和效率。在兩者關係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是我們制定政策謀求的目標。在制定有關知識產權政策時,應該採取使知識產權的價值達到最大化的原則,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去保護知識產權。
信息自由流通與信息安全:一方面,信息、信息系統、信息環境的開放性與共享性要求信息在現實世界中自由流通;另一方面,在信息數據廣域化、國際化的流通中,信息安全、信息質量都不免讓人擔憂。信息流通與信息安全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同樣成爲我們制定信息政策謀求的目標。制定信息流通與信息安全政策應遵循信息流通有限自由與信息流通有限控制的原則。
5)政策形式:政策形式是指政策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宣傳、執行政策的有效工具和合法依據。信息政策的形式是指國家制定併發布執行的有關信息政策內容的文件、指南或規定。我國制定的信息政策主要集中在科技信息政策、信息技術政策和知識產權政策三個方面。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信息政策的制定原則還不成熟,信息政策內容體系還不健全,屬於全國性的國家綜合性信息政策的研究顯得不足,因而面對許多信息管理和信息經濟領域缺乏應有的導向和約束。我國政府應當儘快出臺《國家信息產業發展政策》,並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認、保障。應將國家信息政策轉變爲具體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貫徹和實施。

2)信息法律

信息法律是指在調整信息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裏的社會關係主要涉及利益、權益與安全問題。信息法律的主要內容包括知識產權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信息安全法、信息公開法、新聞出版與傳播法、電信法、電子商務法(電子簽名和數字認證法等)、有關計算機犯罪的法律等。

我國的信息法律、法規文件,有如下四個特點

  1. 國家級立法較少,而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規定較多。即使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也是分散於各行政部門裏的。
  2. 針對信息產業某個領域、某個現象的法律法規較多,而從宏觀上對信息產業的全局性進行把握的法律法規較少。立法主要集中在信息產業和信息技術的立法、知識產權的立法以及涉及加強電話計費監控等熱點問題。
  3. 有形規則與無形規則共存。在實際中,有形的成文的信息法律法規較少,而無形的非成文的信息規則較多。
  4. 信息技術的應用與發展程度爲信息法律法規的立法空間設置了特定的邊界條件。
    3.信息法律的立法模式分爲:修改適用模式;專門立法模式;謹慎暫緩模式(大多數國家,特別是中國,國定信息化發展正處在起步階段,如果制定過多的法律條款,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但會對信息化的發展造成限制和影響,而且,只有在信息服務,電子商務等信息業充分發展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正確、合理、高效的規則)
    4.國家信息法制建設的基本過程
    世界各國,尤其是歐美諸國在其國家立法的過程中,基本上都遵循着爲促進信息化發展排除障礙的基本思路,實行的是一條“政策導向、行業自律、立法規則、逐步統一”的發展道路。

信息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原則

正確的信息政策與法律的制定來源於對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和對現實典型案例的充分研究。信息政策與法律所指導和調整的對象的特殊性,要求我們在制定信息政策與信息立法時除了應堅持一般政策與法律制定的原則,還應當遵循以下具體原則
1.市場驅動,放鬆規制
以市場爲導向,放鬆規制,通過競爭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的信息化發展是推進國家信息化建設的首要方針。市場和政府是促進信息經濟發展的兩個行之有效的工具。信息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信息化的推進關鍵在於市場的驅動。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制定符合市場規律的市場規則來指導和規範市場公平有效的競爭。我國政府在國家信息化建設中一直扮演着主導角色,國家的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信息產業的發展以及其他信息化領域的發展都是在政府的集中統一領導下,統一規劃、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實施,企業以及社會的各個成員在政府的領導下參與信息化建設。
我們認爲,制定信息政策與法律時,要始終堅持市場驅動、政府放鬆規制的原則,發揮市場和政府的作用。以市場爲導向發展電子商務、計算機技術、遠程通信技術,建立適當的競爭模式。政府的職能應該限定在特定的範圍內。
2.技術中立
國家信息化建設的本質是以計算機技術爲核心的信息技術在全國範圍內廣泛深入應用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任何國家的信息政策與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脫離信息技術本身的特徵和作用。制定信息政策與法律的具體步驟和特定行爲都會受到信息技術進步狀況和應用程度的制約和影響。因此,在具體的信息政策制定和立法的過程中,如何使信息技術爲建立和完善信息政策法律環境服務成爲重要問題。技術中立的主要內容有:第一,在政策法律體系中包含技術規範。第二,在具體政策法律制定中排除技術的影響。
3.國際化合作
國家的信息經濟發展與信息交流存在於開放的世界環境中,因而,一國的信息化發展具有明顯的國際化特徵。世界各國在制定本國信息政策與法律時,都十分關注與國際規則的接軌。建立全球統一的電子商務規則是構建國際信息政策法律體系的核心問題。各國在制定本國電子商務法律時都注意預留接口,爲以他國的遊戲規則兼容做好準備,並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使自己佔有主動地位。

信息政策的評價

掌握政策評價的基本方法對於科學地總結政策實踐中的經驗教訓和有效地發揮信息政策法規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信息政策評價的標準系統——政策評價標準系統是指用於評估各項備選政策或規劃的關於目標範疇的特定陳述系統。其中重要的範疇包括成本、收益、績效、風險、政治可行性、行政簡化、合法性、不確定性、公正和時間安排。大部分評估標準都可歸入這四種綜合類型。
技術可行性;經濟與財務可行性;政治可行性(提出的政策方案是否會被相關集團所接受);行政可操作性
信息政策效益評價——有兩個指標:信息政策效益;信息政策效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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